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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因华新能源项目确认收入的完工进度与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差异较大,相关责任方立信所、大信所以及国海证券纷纷被陕西证监局警示。
文件显示,华新能源在2015年至2017年,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四团年产10万吨金属硅及余热发电项目”确认收入的完工进度与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差异较大。
华新能源母公司2016年末存货余额为10.35亿元,其中新疆项目存货余额为9.41亿元,占华新能源母公司存货的90.9%;该项目2016年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5.25亿元,占华新能源母公司营业收入的63.8%。
证监局指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旻、黄晔作为华新能源2016年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及签字会计师,未对上述工程项目执行现场监盘或现场察看程序,未能对期末存货的存在和状况以及完工进度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六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该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立信所及签字会计师吴旻、黄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同时,华新能源2017年末合并报表存货余额为15.3亿元,其中新疆项目余额为11.78亿元,占华新能源合并报表存货余额的77%;该项目2017年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2.82亿元,占华新能源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30.6%。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炜、雷超作为华新能源2017年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及签字会计师,未对上述工程项目执行现场监盘或现场察看程序,未能对期末存货的存在和状况以及完工进度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六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该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大信所及签字会计师李炜、雷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证监局还查到,国海证券及付航、周筱俊作为华新能源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及主办人,未通过函证重大合同、走访主要供应商和重要客户、实地抽盘大额存货、实地核查重要工程项目等方式,对华新能源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的业绩真实性及可持续性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在华新能源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一年内,未能结合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核查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效果是否与此前公告的专业意见存在较大差异。
以上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国海证券及财务顾问主办人付航、周筱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