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短期人身险产品新规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设计,推动各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和流动性管理,银保监会人身险部起草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中短期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3月18日,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设计,推动各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和流动性管理,银保监会人身险部起草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中短期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已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并征求意见。
通知对中短期产品定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要求、产品备案要求、备案材料、销售宣传、额度要求、比例要求、监管措施等有关问题做出了规定。
“三个不得”
通知明确指出,中短期产品,是指人身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保险期间不满5年且不短于3年的两全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中短期产品,应当做到产品的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通知称,中短期产品开发不得有下列三种行为:
1.通过保单贷款、部分领取、减少保额等条款涉及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
2.通过退保费用、退保率假设、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
3.通过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
通知还特别提出,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期产品。
不超过总规模保费20%
在监管措施方面,通知表示,保险公司中短期产品规模保费超出本通知所规定限额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中短期产品,并向银保监会报告。保险公司未及时停售、未及时报告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银保监会将依法对保险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董事长、总精算师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那么,中短期产品的规模保费限额到底是多少呢?
通知说,“2020年开始,各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占当年总规模保费的比重不得超过20%。”如果超过该比例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不断调整和优化负债结构,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将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逐步下调至合理范围内。
同时,自2020年开始,保险公司中短期产品的年度规模保费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
销售额度有要求
通知指出,保险公司申请备案中短期产品时,应当在产品备案材料中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书面决议,并详细说明备案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因流动性管理需要申请备案的,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未来三年现金流预测数据,并根据现金流缺口提出未来三年中短期产品销售额度。且中短期产品销售额度不得超过公司预测的现金流缺口金额。
对于因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申请备案的,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拟申请备案产品销售额度,以及销售该产品对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长期利率风险及其他经营风险的详细说明。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在备案中说明各年度中短期产品销售额度计划,且不得超过监管规定限额。
不得拼噱头、博眼球
通知特别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客观宣传和销售中短期产品,如实、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不得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中短期产品,不得将保险产品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片面不实比较,不得在任何时间节点,通过任何方式,发布拼噱头、博眼球和炒停产品等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在偿付能力要求方面,通知说,保险公司销售中短期产品,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或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时,应立即停止销售中短期产品。
记者注意到,该偿付能力要求与2016年发布的相关文件并没有变动。
此外,银保监会还在通知中指出,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本文发布之日起,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12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6]22号)废止,原保监会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