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证监局公布了对财富证券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2016年至2017年期间,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在运作过程中存在多个问题:未及时向个别委托人披露个别季度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制度不健全;未有效控制资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未有效避免资管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湖南证监局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七条、第四十条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五十七条,湖南局决定对财富证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财富证券应在2019年5月30日至 2019年11月30日期间,至少每3个月开展一次资产管理业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湖南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湖南证监局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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