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牌照审批重启在即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罗葛妹 2019-06-10 04: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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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保险中介牌照审批重启在即)

停摆近一年的保险中介牌照审批,或在近期重启。

6月5日,《国际金融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银保监会特下发《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目前正在行业内征求意见。

《办法》将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三个主体准入规定进行了统一整合,同时加强了对申请人的管理,并以负面清单形式提高高管准入门槛,严把“入口”。

“《办法》一旦落地,则意味着保险中介市场准入规则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如是说。

在采访过程中,多名保险中介高管也对记者表示,保险中介有了市场准入的标准,也预示着将有更多市场主体进入。

市场准入标准化

《办法》中提到的市场准入事项包括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保险中介集团(控股)公司设立许可、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同时,《办法》还对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的注册资本、股东资质、股东条件、拟任高管等均进行了细分和明确。

●注册资本金要求: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注册资本金要求相同,均为实缴货币资本并按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实施托管,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保险公估机构,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全国性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

●股东禁止性条件(保险中介基本相同):

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重大行政处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股东、保险经纪机构股东、保险公估机构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不能申请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保险公估业务。

●高管任职条件: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不受此项限制;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保险公估高管具备的条件: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或者资产评估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不受此项的限制;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另外,《办法》称,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须取得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未受到禁止开展保险代理保险业务的行政处罚;有健全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有完善的代理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实现监管数据报送及与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信息系统的实时对接;有专门的业务管理部门及负责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还多次提到,申请人应充分调研和论证,清晰定位,确定科学合理可行的商业模式。依托专门技术、领域、行业开展业务的,业务发展模式及配套管理制度流程应明显体现特色与专业性。

两次中断牌照审批

实际上,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审批分别在2012年和2014年出现过两次中断。

2012年,原保监会暂停了部分保险中介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仅允许汽车企业、银行、邮政、保险公司设立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元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2013年8月,上海最大保险中介——上海泛鑫保险代理公司女老总“跑路”事件震惊整个保险业,随之引发监管部门对全国保险中介的大整顿。

2014年4月,监管层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并要求清理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按任务不同被划分为摸清底数、整顿秩序、深化改革、建章立制和总结提高五个阶段。

直至2015年11月,监管层重启了保险中介牌照审批工作。不过,从保险中介牌照审批数量看,行政许可的审批并不算稳定。

据《国际金融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16年监管部门一共下发了69张保险中介牌照,2017年下发了35张。2018年牌照审批再度放缓,仅近20家保险中介牌照获批,且2018年8月至今一张全国性的保险中介牌照都未批复。

公开信息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中介集团公司5家,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240家,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1550家,保险经纪公司499家,已备案保险公估公司353家,个人保险代理人871万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代理网点22万余家。2018年,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3.37万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7.4%。近5年保险中介渠道保费占比始终在80%以上,是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

可尝试探索注册制

不可否认的是,保险中介许可和备案的市场准入门槛在不断提高。

2016年10月,原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从六个方面对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申请的审查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二是注册资本实施托管;三是职业责任保险足额有效;四是商业模式合理可行;五是公司治理完善到位;六是风险测试符合要求。

在2017年和2018年的全国保险中介监管会议上,监管层仍强调,继续推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合规性检查,深入开展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合规性检查、保险中介互联网业务检查以及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管理规范性检查,各保监局也要针对辖区实际组织开展针对性检查。

今年4月,银保监会中介监管部副巡视员施强在“2019中国保险中介发展高峰论坛”上也透露了“要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下放区域性中介机构审批事权,进一步统一审批标准,规范审批流程。继续推动保险公估机构备案制顺利过渡。”

不过,在朱俊生看来,市场准入门槛高,并非真正利于消费者权益,仅仅只是保护了既得利益。他说,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最好手段应该是强化竞争,充分发挥市场的声誉机制,而不是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限制竞争。

“监管部门的出发点虽然是善意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但实际的运行结果是市场准入限制使得很多企业家不被允许进入保险业,其才能没有任何发挥的机会,本质上保护了既得利益者,而不是消费者。”朱俊生直言。

对此,朱俊生建议可适当降低门槛,未来可尝试探索注册制,让保险中介的市场准入机制更加灵活。

朱俊生提出,注册制改革可以从专业保险代理公司起步,由审批制改为注册制。原因是保险代理公司只是保险公司的代理商,其销售的产品以及产品的价格等都由保险公司决定,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规则执行和管理代理机构即可。而且从国外的实践来看,一些国家与地区的大多数代理公司的规模都不大,适合注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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