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条件非上市银行可直接发行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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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满足条件非上市银行可直接发行优先股)

银保监会网站19日消息,银保监会、证监会于近日正式发布实施的《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本次修订后,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银行,在满足发行条件和审慎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将无须在“新三板”挂牌即可直接发行优先股。

专家认为,本次修订拓展了中小银行资本补充渠道,为提升中小银行资本实力、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服务实体经济有很大好处。

非上市银行可直接发行优先股

修订后的《指导意见》共十条。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一是本次修订后,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银行,在满足发行条件和审慎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将无须在“新三板”挂牌即可直接发行优先股;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合规经营、股权管理、信息披露和财务审计等方面的要求。

对于修订《指导意见》的背景,银保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及原《指导意见》等规定,我国商业银行于2014年开始发行优先股,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在2019年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推出以前,优先股作为商业银行唯一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对充实银行资本、提高银行资本实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一直以来,优先股基本都由上市银行发行,非上市银行发行通道还不够畅通。这是因为,《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原《指导意见》进一步要求“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应当按照证监会有关要求,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考虑到将“新三板”挂牌作为发行优先股的前置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上市银行一级资本补充,在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要求的基础上,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对原《指导意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上述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的修订删除了关于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要求,重点强调要遵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做到合法规范经营、股份集中托管、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此外,结合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的市场情况和监管经验,本次修订进一步强调优先股发行应遵循市场化原则,优先股定价应充分反映其风险属性,充分揭示其损失吸收特征,有利于保障优先股投资者权益,促进国内市场健康发展,增强商业银行资本补充的可持续性。

拓宽中小银行资本补充渠道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目前,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压力较大:一方面因为核销不良贷款、增加拨备计提等使银行通过资本公积补充资本受到约束;另一方面金融监管加强使表外业务回表增加银行资本消耗。因此,银行需要更多地通过外源性融资补充资本,以提高抗风险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上述负责人强调,非上市银行以中小银行为主,中小银行对于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次修订有效疏通了非上市银行优先股发行渠道,对于中小银行充实一级资本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保障中小银行信贷投放,进一步提高实体经济服务能力。

天风证券(行情601162,诊股)银行业首席分析师廖志明认为,修订《指导意见》明显拓展了非上市银行其他一级资本补充渠道。股东超过200人这一要求不难达到:尽管很多中小银行没有上市,但其股东很多,包括很多城信社、农信社都有员工持股制度。

廖志明表示,中小银行之前很难发行优先股。在政策落地后,预计有一系列中小银行选择通过发行优先股的方式补充其他一级资本。永续债和优先股之间将相互补充,取决于各家银行具体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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