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对银行保险机构关键人员实行业务回避和任职回避双重管理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范佳慧 2019-10-12 07: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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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银保监:对银行保险机构关键人员实行业务回避和任职回避双重管理)

10月11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总体来看,《指导意见》明确履职回避工作的对象范围、回避方式和程序,对适用的机构范围、人员范围、亲属范围等作出规定,明确回避方式包括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两种形式,并对相应的回避程序进行了规范。

区分关键人员和普通人员

具体来看,适用的机构范围方面,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和政策性保险公司以及银保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均包括在内。员工范围则包括所有与银行保险机构总部及境内机构(包括各类分支机构、银行业保险业附属机构等)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区分关键人员和普通人员,关键人员指银行保险机构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具体人员范围由各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和区域特点,根据内控管理和风险控制需要予以确定,并报监管机构;其他员工为普通员工。非执行董事、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参照关键人员实行履职回避。在银行保险机构中从事辅助性服务的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普通员工实行履职回避。

《指导意见》对关键人员实行业务回避和任职回避的双重管理,明确关键人员和亲属不得在双方有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的岗位工作。对普通员工则只要求在办理重点业务时进行亲属回避。关键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普通员工应回避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一方面,关键人员和亲属要执行同一单位的职务隶属回避。即双方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内控、内审、风险管理、授信审批、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另一方面,对于不在同一单位,但是本人与亲属存在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的情况的,也应回避。另外,关键人员还应按要求进行轮岗。”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2022年底前将存量问题清理完毕

制度机制建设方面,《指导意见》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提出了原则性规定,要求各机构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并完善内部专门的履职回避制度办法。同时,为了推动相关工作有效落实,要求各机构健全配套保障机制,积极引入信息技术,持续优化对员工应回避亲属信息的获取和核实手段,定期对履职回避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向相应纪检监察部门和监管机构报告。

此外,《指导意见》要求监管机构将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情况作为内控监管的重要内容,定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建立整改跟踪台账,持续跟进整改进展和整改结果,开展整改问责。对于严重违反履职回避工作要求的,监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视违规情形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考虑到各类银行保险机构、各个地区的情况千差万别,《指导意见》对于存量任职回避问题的整改给了3年的过渡期,要求机构原则上在2022年底前将存量问题清理完毕。另一方面,对于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要求进行回避的,允许经机构审批后予以豁免,但要求在其所在单位公示,并将审批权限上收一级。同时,豁免人员的信息要按季报机构总部和监管机构。

银保监会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将有利于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履职回避制度,建立履职回避长效工作机制,营造主动申报、严格回避、公正履职、强化内控的文化氛围。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建设,强化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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