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放监管温度 确受疫情影响 年报可延期2月披露 证监会新规定意义何在?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王媛媛 2020-04-09 08: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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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释放监管温度 确受疫情影响 年报可延期2月披露 证监会新规定意义何在?)

受疫情影响,部分公司特别是湖北上市公司的2019年年报审计和披露工作遇到现实困难。

为进一步彰显“监管温度”,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规定部分确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公司,可延迟披露年报并可先行披露主要经营业绩,在疫情影响因素消除后两个月内补充披露经审计的年报

分析人士认为,监管部门允许部分受疫情影响的上市公司延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实施不予行政处罚和相关处理的举措,既是看到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实困难的实事求是表现,也是于法有据的依法延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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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公司可延期披露年报

《公告》明确,上市公司等要坚持“保证质量”与“应披尽披”原则,力争按规定在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同时,区分不同情况,对部分确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公司,可延迟披露。

具体而言,公司因其自身或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受疫情影响无法完成审计工作,客观上不能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应于4月30日前发布临时报告。在疫情影响因素消除后两个月内,公司应补充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原则上不晚于6月30日。

此外,证监会还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有关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因受疫情影响延迟披露、审计的行为,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进行相关处理。

证监会表示,延期披露年度报告是特殊时期的应急措施,执行中将强化监督管理,防范监管套利。对滥用延期披露政策,在年度报告审计和披露中借机弄虚作假的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严格事中事后的核查、追责,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理事、协力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江翔宇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年报披露延期的调整其实也在各方意料之中,因为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巨大,对部分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确实造成实际影响。监管部门在此次公告中允许部分受疫情影响的上市公司延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予行政处罚和相关处理的举措既是看到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实困难的实事求是表现,也是于法有据的依法延迟安排。”

今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证监会在此基础上,根据证券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和规定,研究制定了这一“公告”,体现了实事求是、尊重市场、依法治市、依法防控的理念和精神,彰显了“监管温度”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组织、指导证券交易场所、有关派出机构等做好“公告”发布后的落实工作,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公司的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提供政策支持,服务企业规范发展,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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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应急精神彰显

证监会同时发布关于《公告》的立法说明,就《公告》的起草背景及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据证监会介绍,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和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下称“公司”)反映,由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受到疫情影响无法现场开展尽职调查,审计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公司可能难以在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同时,一些在境外同时上市的公司,还需依法做好同步披露相关工作

证监会对此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安排各证监局、交易场所摸排了解情况,会同有关部委进行研究,并适当参考境外相关市场的做法,针对少数公司因受疫情影响,确实无法按规定披露经审计的2019年年度报告的情况,依法研究制定了《公告》。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在关于《公告》的法律依据中,《民法通则》以及证监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下称《认定规则》)等多项法律法规中,亦多次提及“不可抗力”或“不能抗拒”。

对此,江翔宇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从金融监管角度,监管对象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法律义务的,不承担相关行政法律责任,这体现了依法行政和突发事件有效应急应对的法律精神。

疫情防控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时还专门指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从行政监管规定上,证监会《认定规则》第二十一条也有具体规定举措,即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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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防范监管套利

延期披露年度报告是特殊时期的应急措施,执行中应有严格限制,防范监管套利。为防范个别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滥用延期披露政策,规避法定的信息披露及审计义务,《公告》主要规定了以下措施:

一是严格限制适用对象。只有受疫情影响严重,客观上确实不能在4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的,才能延期披露。

二是要求延期披露公司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作专项说明,并充分揭示风险。

三是强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依法履职,保证所披露信息及所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是强化监管执法力度,对于披露和说明不实,能够披露和审计而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职责的,依法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若上市公司滥用延期披露年报的政策“红利”,进行监管套利,规避法定信披义务,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对此,江翔宇分析称,疫情之下,监管部门允许相关上市公司延期披露,是基于实际困难的积极举措,但绝不是允许规避义务和监管套利,做违法的事情。上市公司依然应当时刻坚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做到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他看来,监管部门一方面规定了时间底线和适用范围,即应在原则上不晚于6月30日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且适用于部分确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公司。并应当于4月30日之前发布临时报告,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作出专项说明,与公司临时报告一并披露。另一方面规定了对于披露和说明不实,能够披露和审计而不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很明确地警告了欲利用延期披露年报做违法违规之事的行为。

此外,江翔宇强调:“从法律责任来看,新《证券法》设信息披露专章,对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和代表人诉讼的便利性大大提高,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力度大幅增加,而且3月1日刚刚实施,如果有上市公司滥用延期披露年报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预见必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可能被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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