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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进一步规范董监高信披异议权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熊锦秋 2020-05-24 0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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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应进一步规范董监高信披异议权)

4月24日,*ST兆新披露了2019年年度报告,五名董事、三名监事及四名高管均无法保证年报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然而所有董事、监事均同意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如此儿戏行为,导致公司在4月26日收到深圳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要求公司重新编制2019年年报。

近日,证监会官网发表声明,表示证监会第一时间下发监管关注函、约谈相关责任人,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年度报告,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根本和基础。新《证券法》第82条前三款规定董监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四款规定董监高无法保真或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新增第四款“董监高信披异议权”,主要是为了让董监高充分行使信披审议权利,更加真实地反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

做好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是董监高的法定义务。如果董监高对年报存有异议,甚至不能保真,那合乎逻辑的选择,就是否决公司披露可能存在误导性质的年报。

正如深圳证监局所指出的,*ST兆新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同意公布公司2019年年报,但董事、监事均不保真,这两项意见存在明显不一致的情况。既然董监高不保真,那么*ST兆新董事会、监事会实际上仅对是否披露公司2019年年报形成决议,并未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年报。《公司法》规定董监高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证券法》规定董监高应当保证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监高对所提的异议事项应当核实清楚,并如实在公司2019年年报中反映。

*ST兆新董监高歪曲“董监高信披异议权”,随便给投资者糊弄一个年报,又不想承担任何责任,这显然违背了董监高应负的忠实勤勉义务,也违反了诸多法律规则。

笔者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如果有董监事对年报持有异议或不保真,建议此时该董监事对定期报告表决时只能投反对票。按《公司法》,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也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对于董事会未通过审议的定期报告,要重新编制;即便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审核时未通过,也要重新编制。

假若某上市公司有五名董事,其中三名董事对年报保真且同意通过,另外两名董事对年报持有异议或不保真,年报虽然被审议通过,但此时持异议或表示不保真的董事,不应止步于“陈述理由”,而应进一步“究真”,在定期报告中一同披露。所有董监高,都应对自己认为披露正确的内容、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参与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主要对正式通过的定期报告内容发表意见。

目前*ST兆新股价持续下跌,很有可能触及面值退市红线而终止上市,似乎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不再有求于证交所,但显然投资者仍然希望看到上市公司真实经营状况,董监高也有责任和义务为投资者呈上一份合格年报。对于逃避责任的董监高,建议证交所可将其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证监部门则可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等措施,倒逼其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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