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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补偿机制应充分落实到位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熊锦秋 2020-09-08 03: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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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A股市场也应建立投资者保护专项补偿基金,为此应明确投资者保护专项补偿基金的运行规则和相关运行机构。

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2020年第三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表示,要健全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机制,其中一条举措是研究建立投资者保护专项补偿基金。笔者认为,这方面可借鉴成熟市场经验,建立专门规则。

“投资者保护专项补偿基金”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并非一个概念。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主要用于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对债权人予以偿付,也即该基金并非用于因违法违规而受损投资者的赔付。

当然,负责管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投保基金公司,近年来在设立专项补偿基金方面展开尝试,包括组织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等三个案例的先行赔付工作。这些个案“专项补偿基金”一般由负有欺诈责任的券商或大股东出资,与“投资者保护专项补偿基金”的含义应比较接近,但这些个案还只是摸着石头过河,具有零星碎片化特点。在新《证券法》实施的历史形势下,“投资者保护专项补偿基金”或许应赋予新的含义,明确系统化、规范化的运作规则。

这方面可以参照的经验,无疑就是美国的公平基金制度。2002年《萨班斯法案》第308条确立了“公平基金制度”,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追缴的违法所得、民事罚款与和解金可以并入同一个基金,美国证监会(SEC)制定分配计划,由法院审查,将基金分配给在证券欺诈中受损的投资者。SEC于2006年制定了《公平基金与吐赃计划规范和实践规则》,进一步规范了公平基金分配计划的制定和运作机制等相关事项。2008年年初,SEC成立了收集和分配办公室,管理非法所得和民事罚金的追缴与公平基金的分配等事宜。

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证券市场。单个中小投资者虽然资金量少,但群体庞大,只有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才能保护和提振中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而要保护中小投资者,在其利益受损的时候能有公平补偿机制、找回损失,这很重要。

笔者建议A股市场也应建立投资者保护专项补偿基金,为此应明确投资者保护专项补偿基金的运行规则和相关运行机构。运行规则主要包括启动程序、听证规则、罚没款追缴规则、基金支付补偿投资者等内容;另外可由证监会负责行政罚没款追缴,证监会委托投保基金公司对基金进行运行管理、补偿支付等工作。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除了行政罚没款,还有行政和解中的和解金,违法违规主体缴纳的先行赔付款等。

当然,目前行政罚没款需上缴国库,暂时还不能用于补偿投资者,由此可引导相关当事人进行行政和解。2015年3月29日开始施行的《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其中规定的行政和解适用门槛过高,比如“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的,证监会不得与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和解,现实中很难见到行政和解案例。今年新《证券法》第171条新增规定了行政和解制度,8月初期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均删除了上述过高的行政和解适用门槛,这有利于拓展行政和解适用范围,行政和解应是化解证券纠纷案件、补偿投资者的一个重要处置方式。

投资者从“投资者保护专项补偿基金”获得补偿后,是否还可民事索赔?笔者认为,如果投资者由于违法违规行为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超过基金的补偿额,仍有权提出索赔。基金补偿与民事赔偿,都是投资者弥补利益损失的渠道,投资者从基金获得的补偿以及民事索赔所获赔偿,两者合计只要不超其实际损失,就符合损失填平原则。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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