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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鼓励大股东适量出借证券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熊锦秋 2020-11-02 18: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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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应鼓励大股东适量出借证券)

过去几个月,部分个股融券余额出现快速攀升,“无券可融”问题得到部分解决,其背后则主要是大股东出借证券。笔者认为,应鼓励大股东等适量出借证券,盘活资产的同时,也有利于市场机制的完善。

比如,今年7月恒顺醋业被调入两融标的,截至10月30日,恒顺醋业融券余额报1083万元、融券余量54.05万股。融券券源何来,10月26日恒顺醋业发布公告,截至10月23日,恒顺集团已出借46万股予证金公司;出借股份所有权不会发生转移。10月28日恒顺醋业又出现一笔数量为64万股的转融券,未来融券交易还有增长潜力。

有投资者担心,大股东出借证券等于为空方提供“子弹”。但股东通过出借股票获得一定利息收入,这是股东固有权利,既可盘活资产,也可完善市场价格发现功能,任何人无权剥夺或干预。

目前转融券业务中,上市公司大股东将股票出借给证金公司,证金公司借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再借给融券交易者;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固定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182天共5个档次。

转融通业务中,哪些股东可以借出股票,目前不同板块的规定有所差别。沪深主板规定,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试点期间,证券出借人仅限于机构投资者,自然人股东不得出借。科创板规定,出借方为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发的战略投资者;创业板与科创板基本相同。

哪些股票可出借?一般来说是无限售流通股,另外科创板、创业板规定,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即特殊限售股也可用来出借。

要拓展融券业务,就应充分解决券源问题。笔者建议,所有持股千分之一以上遵纪守法股东,可将股票出借给证金公司。目前有些民营大股东是以成立公司形式(机构)持股,有些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两种持股形式不应由此形成大相径庭的法律结果,自然人也应允许出借股票。至于出借股票的种类,若允许部分股东出借限售股,其他所有股东也理应允许出借限售股,这将引发诸多难解的法律问题,建议限售股不宜出借。

当然,对于大股东等出借证券,也需控制出借比例、比如总股本的2%,以防对上市公司控制权及公司治理产生影响。事实上,大股东将股票出借给证金公司,一般上市公司在公告中会披露“出借股份所有权不会发生转移”,但这个或许只是转融通各方的一个约定而已,理论上经不起推敲。

转融通股票如果最终被融券者借来在市场抛售,二级市场投资者买入这些股票之后,这些股票隐含的投票权等权利、肯定与其他股票没有任何区别,投资者买入的是真股票,而非抽离了投票权等权利的假股票,买入者并不知道转融通、融券等各方有什么协议约定,且这些协议约定对买入者根本就没有丝毫法律约束力,从这个角度来看,二级市场投资者买入股票后,就绝对拥有了这些股票(转融通股票)的所有权利,转融通业务中大股东声称“出借股份所有权不会发生转移”只是自说自话。

对转融通股票的投票权等权利归属,目前基础理论尚存模糊之处,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及沪深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也均未作出明确规定,这也可能是制约转融通业务进一步做大的障碍因素。目前两融业务总体还处于试点阶段,既然这些方面尚存争议,实践探索自然理应慎之又慎。

实践中可能出现一种情况,融券交易者融券卖出股票后由于爆仓等原因,没有能力在二级市场再等量买回之前卖出去的股票、归还证券公司,也就是说,大股东在转融通业务中借出去的股票,可能一去不复返,这种情况显然对公司治理等产生实质影响。因此,对大股东出借证券控制一定比例,是很有必要的。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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