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评论丨婚姻法草案 夫妻债务新规定体现与时俱进原则)
6月25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列入全国人大审议范围。提交审议的该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漫画-许文涛
这一规定的出台呼应了社会上对于规范夫妻债务认定的呼声。2003年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一规定的好处是能避免夫妻一方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后,通过恶意离婚的方式来规避还债,从而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其本意是良好的,同时在现实中,也有助于增进债务主体的明晰性,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交易效率。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又出现了新的人们利益被侵害的可能性,如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情况下背负巨额债务,给对方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尤其是这可能损害女方的权益。所以立法机关又进一步加以补救,先是以2018年1月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了上述修改内容,然后在已观察评估具体实施情况之后,准备正式写入民法典。根据现实需要而灵活地调整法律,体现了立法的与时俱进原则。
从经济角度来看,新的规定会对债权人的注意义务产生影响。根据2003年的规定,债权人几乎不需要关心债务人的婚姻家庭状况,因为无论如何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在新规定之下,债权人必须弄清楚,债务人是否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借债,并最好是能得到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取得证据,这样才最稳妥。也就是说,现在人们借出债务时必须变得更谨慎,要考察对方的家庭情况,但当然这也有促使债权人主动关心债务安全程度的好处。
这也符合新的经济现实,因为在2003年时,民众间的主要债务形式是银行借款和民间借贷,银行放贷有其自身的内部安全规定,民间借贷则多数是熟人之间借款,规模有限,可预见性强,不至于对夫妻一方造成过重损害。而现在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许多新的借债形式出现,可能使人们在很短时间里积累起巨额债务,这种情况下避免夫妻一方过度借债导致对方落入债务泥潭就变得更为迫切了,而且在此时加重对债权人的注意义务要求,对未经夫妻另一方承认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予以法律保护,可以防止债权人利用对方经验不足等劣势,通过各种手段恶意骗取对方欠下巨额债务,对债务人家庭其他成员的正常生活构成损害。
不过,即使在进行这一修改的情况下,也应当看到:归根结底,夫妻共同负担债务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逻辑延伸,所以双方一起承担还债义务依然是主要情况,仅一方承担债务的情况是例外;这一例外的适用必须非常严格,不应被滥用,否则就可能给债权人造成过大的证明成本和心理负担,影响民间借贷活动的正常开展,损害资金的自由流动。夫妻家庭负债是个复杂的问题,总体而言,强调双方共同负债能增进交易效率,强调一方不受欺骗、欺负能增进公平,所以最后是一个效率和公平的权衡问题,而这个权衡的过程也许是永恒的,需要立法者不断关注现实中的各种新变化、新挑战及时调整。
此外,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人们的经济自主性与独立性在增强,现在夫妻婚前或婚后签署财产协议的现象也比较常见。在存在夫妻财产协议的情况下,也许可以考虑以夫妻一方债务为常态,以共同债务为例外。能否在立法中对有无财产协议的情况区别对待,以及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等,都是需要进一步在新的实践中完善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