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填补空白!同业存单发行违约违规认定及处罚措施来了)
为加强同业存单发行管理,规范同业存单发行认购秩序,维护市场参与者权益,12月1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下发《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违约违规处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同业存单发行过程中发行人或投资人未履行发行期间相关义务时产生的违约违规行为进行了圈定,并明确了相关处理措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前同业存单市场存在一些违约违规行为,但是发生违约违规行为后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此次《细则》发布相当于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一家城商行金融市场部同业投资中心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上述人士表示,《细则》中“参与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内出现无故违规行为累计达到五次及以上的,暂停同业存单发行或申购权限一个月”是最为主要的内容,“不过,处罚还是挺轻的。”
《细则》明确,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种情形:投资人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应缴款金额与截止时间足额完成缴款;投资人未将资金划入发行计划中披露或者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发行人收款账户;投资人缴款所用汇款账户与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投资人信息不符;发行人无故拒绝投资人的正常划款,或未及时退还投资人缴纳的超过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应缴纳金额的款项。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情形:严重违约行为;发行人无故未在缴款日当日下午5:15前,向交易中心进行缴款确认或拒绝缴款确认的;以任何形式扰乱发行秩序的其他情形。
而对于严重违约行为,《细则》进一步明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八种情况:发行人与投资人协商一致同意延迟缴款确认的,发行人最迟无法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缴款确认的,或投资人最迟无法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额缴款的;发行人无故拒绝投资人的正常划款,最终导致投资人无法按时足额缴款的,或收到投资人的退款申请后未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人缴纳的超过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应缴纳金额的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的;投资人未将资金划入发行计划中披露或者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发行人收款账户,最终导致缴款失败的;投资人缴款所用汇款账户与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投资人信息不符,最终导致缴款失败的;参与机构经交易中心调解无法协商解决并已确认违约责任的;单期同业存单违约方违约金额超过2亿元的;违约方拒绝支付由违约责任所产生利息与罚息的;违约情形恶劣且造成不良市场影响的。
按照此《细则》,对于此前同业存单市场违约违规行为比例的疑问,上述城商行金融市场部同业投资中心人士表示,不好测算,并举例称,“假如某投资人某天计划认购一家发行人的同业存单,但后来发现另一家发行人的同业存单利率较高,认购了另一家发行人的同业存单并实际缴款,这种算不算违约呢?”
《细则》规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根据相关发行记录、投诉材料、书面说明等,对疑似违规行为进行判断,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情节轻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
处理措施包括四方面:参与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内出现无故违规行为累计不足三次的进行约见谈话;参与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内出现无故违规行为累计达到三次的进行书面警告;参与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内出现无故违规行为累计达到四次及以上的进行通报批评;参与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内出现无故违规行为累计达到五次及以上的,暂停同业存单发行或申购权限一个月。
《细则》明确,投资人将以法人为主体进行认定,每个产品或者资管计划的违规情况将以管理人为单位合并计算,违规信息披露对象是投资人法人主体或者管理人,申购权限暂停对象是当年自然年内发生违规情况的产品或者资管计划。违规次数以同业存单期数来界定。
此外,《细则》称,市场成员申请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资格、试点新业务及参与评优等事项时,相关违约违规情况将纳入考量范围。
(作者:李愿 编辑:周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