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例涉疫情侵犯公民隐私权案宣判: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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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重庆一例涉疫情侵犯公民隐私权案宣判: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泄露信息及传播行为均侵犯隐私权,甚至涉嫌违法犯罪。

据重庆法院网消息,渝北法院日前受理并审结首例涉新冠肺炎疫情侵犯公民隐私权纠纷案,判决被告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原告赵某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今年7月14日,重庆检测发现西部物流园一冷冻仓库中,部分厄瓜多尔冻南美白虾外包装核酸检测呈阳性,相关部门迅速组织涉事产品及购买人员进行核酸检测。

这时,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将一份名为《重庆已购进口白虾顾客名单》的文章发布在其管理的公众号供下载,该名单包括赵某在内的重庆各区县1万多名购买进口白虾的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详细个人信息,该名单随后在多个微信群扩散。

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赵某将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在案涉公众号及权威报纸刊登书面道歉信,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渝北法院认为,该案虽处在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特殊公共事件发生的非常时期,但被告未经相关权威机构授权及原告等名单当事人的同意,且明知侵犯相关当事人隐私的情况下,以“目前是非常时期,没有什么东西比安全和生命更重要”“目的在于希望涉及到的群众主动配合官方”为借口擅自将涉及原告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案涉文章发布在公众平台,不但被公众大量浏览转载,还提供下载,造成了广泛的二次传播,致原告隐私严重泄露,情节恶劣,且其行为不但会导致原告个人信息被泄露并被广泛传播,为其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安全隐患,还会造成社会公众恐慌,给原告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法院对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利用大数据联防联控工作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之间相平衡,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专门发布了《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指出,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国家有完整的联防联控机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需要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除擅自将未经相关权威机构授权及名单当事人同意的个人信息进行公布涉嫌违法外,普通公民下载后在微信群等社交媒体上进行转载、传播的行为亦会侵犯公民隐私权甚至涉嫌违法犯罪,市民在看到相关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名单时,不能进行转载、传播,亦应及时提醒亲戚朋友删除,避免二次传播给涉事公民造成更严重侵害。

21世纪经济报道此前报道,在疫情期间伴随信息泄露的,除了当事人被侵犯隐私、遭受网络暴力,还有无辜人员因“移花接木”的信息受到波及,各种次生风险频发。专家表示,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信息泄露者一般将被治安处罚及行政拘留,造谣转发者可视情况追究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作者:张雅婷 编辑:曹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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