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赣州银行又一分行长受审:贪污受贿逾380万 茅台酒收了28箱)
从违纪接受调查到二审宣判,时间已过去两年。
12月21日,裁判文书网披露江西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赣州银行宜春分行原党委书记、原行长邓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赣州银行官网通报,邓某落马源于该行全面风险排查和群众举报。通报显示,2018年9月18日,赣州银行召开党委会,对宜春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邓某予以停职清收。10月22日,赣州银行党委经研究,决定对邓某予以党内立案审查。10月27日,赣州市纪委市监委驻市政府办公厅纪检监察组对邓某进行立案审查。11月2日,大余县监察委员会对邓某进行立案调查并实施留置。
1971年出生的邓某,硕士研究生文化,2011年11月任赣州银行丰城支行行长,2014年8月起任宜春分行副行长、行长。
经法院查明,2008年,赣州银行《关于印发(赣州市商业银行财务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各分行、支行可以遵循客户自愿原则对信贷业务收取财务顾问费。2011年11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邓某在担任丰城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安排营业部经董某收取财务顾问费不入账。
证据显示,多位客户在办理贷款后,向董某缴纳财务顾问费。多数情况下,每贷款500万元缴纳的顾问费约为10万元左右,其中收缴比例最高的一次是2012年,江西辉美实业贷款670万元,缴纳财务顾问费29万余元。
经邓某安排收取的财务顾问费,除去部分用于员工营销费用外,共计125.75821万元被邓某个人侵吞。根据邓某供述:因我当时资金困难,我需要用钱时董某再根据我的指示转到指定的账户,用这块资金填补我的资金缺口,这些钱被我个人用掉了。
另经查明,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邓某在任丰城支行行长、宜春分行副行长、宜春分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审批企业贷款、办理企业到期贷款转贷手续及发放贷款等事宜中,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合计255.3328万元。
在邓某的受贿财物中,既有商人代替邓某偿还的债务,还包含现金、购物卡、茅台酒等。
判决书中对邓某受贿细节有一处记载:2016年9月,贷款客户赵某在邓某帮助下,办理了一笔2000万元续贷。邓某到赵某公司走访时,赵某送给邓某2箱飞天茅台酒,之后又送给邓某6箱飞天茅台酒(价值3.0096万元)。2017年,赵某让司机专门去了贵州拉了20箱茅台酒(每箱6瓶)回来,后让司将20箱酒送到宜春分行。上述合计28箱飞天茅台酒,价值20.3328万元。
大余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邓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财务顾问费及利息,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邓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决,以犯贪污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5年;以受贿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10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3万元。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近年来,赣州银行下属机构屡现腐败案件,该行新余分行原行长赵某因受贿获刑12年,石城支行原行长张某受贿案被作为典型警示教育案件。
2020年7月,赣州市第八轮巡察组对赣州银行等9家市属国有企业完成常规巡查,反馈意见指出,赣州银行存在党管干部制度不落实,选人用人乱象突出,金融信贷、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等重点领域存在廉洁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