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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资管新规过渡期不应成为自由放任期 也不意味着监管空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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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吴晓灵:资管新规过渡期不应成为自由放任期 也不意味着监管空窗期)

“(资管新规)过渡期不应该成为自由放任期,也不意味着监管空窗期。金融机构应该根据自身情况按照过渡期目标分解压降进度任务。”

人民银行前副行长、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学术总顾问、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吴晓灵近日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以下简称21世纪)等多家媒体书面采访时表示。目前其新著《资管大时代》业已出版。

此次采访中,吴晓灵还谈及过渡期延长、金融科技监管、信用债市场建设等问题。债券市场建设方面,吴晓灵建议,应营造功能监管、统一执法的市场环境。

吴晓灵指出,2019年底《证券法》的修订,由于缺乏共识,未能将非公开发行市场明确入法。根据《证券法》的授权,建议国务院通过文件明确银行间市场是融资性债务工具的场外非公开发行的机构间证券市场,明确市场由交易商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市场发行的非货币市场工具由交易商协会实行注册管理。

“证监会应在现有债券注册制的基础上根据《证券法》实行功能监管。在功能监管的理念下,债券市场的三个登记托管机构在业务标准和技术标准上都应遵循金融基础设施的基本规则,这样无论登记机构归谁管理,也不会对债券的互联互通造成障碍。”吴晓灵表示。

过渡期不意味着监管空窗期

《21世纪》:受到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资管新规过渡期从2020年底延长至2021年底。各类资管业务如何利用好这一年的时间整改,当下最紧急、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过渡期延长将带来哪些影响?

吴晓灵:我们《资管大时代》一书里有延长过渡期的建议,我们要求的是资金端的规范,建议按照资金端逐年替换,资金端不能有资金池,必须自己来承担风险。资产端我们的建议是要加快证券化、标准化,不然老资产规模就很大。最后剩下一小点就只能够一行一策的逐渐来消化。资管乱就乱在资金池和刚兑。直接融资是自担风险一对一的。统一规则、规范管理是目的,年限不是目的。巴塞尔协议过渡期就很长。

防范化解“大资管”业务风险,推动老产品向新产品平稳转型,避免在“排雷”的过程中引爆系统性风险,是课题组的主要任务和本书的重要内容。课题组通过深入调研和认真测算分析,对过渡期提出了政策组合拳建议。

在过渡期延长的问题上,我们主张“宽严相济”。“宽”就是要适度延长《资管新规》的过渡期。根据公开数据测算的整改进度,并考虑疫情影响,课题组认为过渡期延长两年留出了相对充裕的调整时间。在课题成果初稿完成时,监管部门还未做出延长过渡期的决定。课题组的研究分析和政策建议为监管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监管部门在综合各方面信息和因素后,最终做出了过渡期延长一年的决策,这既体现了监管部门实事求是的态度,也展现了监管部门治理乱象的决心。

“严”就是要增加过渡期本身和执行过程的刚性约束。过渡期不应该成为自由放任期,也不意味着监管空窗期。金融机构应该按照自身情况按照过渡期目标分解压降进度任务。建议监管部门加强对压降进度的过程考核和重要节点的检查,早达标的机构要给予正向激励,进度落后的机构要增加监管措施。

通过监管的压力传导,使得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整改力度,加快新老产品的转化速度,“跳起来摘桃子”,努力在过渡期内主动实现转型,确保2021年底的过渡期结束后,不会再度延长。金融机构对此要有清醒认识,争取主动,早整改,早受益。

几十万亿资管产品的转型涉及金融资源和金融风险承担者的重新调整和分配,新老产品的转型路径牵动着资金端的广大投资者和投资端的融资项目,关系到实体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保值增值。在转型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个案式和局部性的风险事件,应当妥善应对,有序处置。

但同时要认识到,结构化发债、非标资产是老产品的运作链条中的一环。信托违约、雷声滚滚就是一种警示,老产品的运作模式不可持续,不抓紧整改只会走向更大的危机。对此,课题组提出了“统分结合”、“新老划断”、“标本兼治”的政策组合拳建议。

建议监管部门把老产品规模作为整改考核的中间目标,在确保产品规模按进度统一压降的前提下,把投资端的老资产的处置交给市场主体自行决策。对于资管新规执行后新设立的产品,报告建议坚持高标准,干净起步。不能用新产品接续老产品,防止产品形态受到污染,避免风险接续传递。

对于老产品的出路,报告提出了回表、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处置、金融机构股东等多方承担损失等多种措施。也就是要让以资产管理业务名义开展的信贷业务回到银行表内,按照《商业银行法》实施监管;以资产管理业务名义开展的证券发行业务交由证券公司执行,按照《证券法》实施监管;真正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基金法》实施监管。

通过监管套利方式掩盖的风险应当由金融机构股东等受益者优先承担。在加强功能监管,遏制监管套利的同时,应该针对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推进“放管服”改革,既要强调金融业务持牌经营,也要通过市场化、法制化的方式优化牌照设置,加强制度供给,减少金融抑制,释放市场活力。

统一监管的目标是循序渐进的过程

《21世纪》:资管新规出台已近两年,但各类机构的监管规则仍差异很大。比如基金免税但银行理财不免税、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比货币基金约束小很多等。对此如何看,后续安排有何建议?

吴晓灵:资管新规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标准。资管新规出台后,虽然中间有些曲折,有些市场机构也有过一些幻想和博弈,但统一监管的大方向始终明确。我们也能看到资管新规出台两年多来,各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逐渐统一,这是个好的方向,我们必须坚持下去,坚定不移的推进统一监管。

由于理念认知和分业监管等原因,统一监管的目标不会一蹴而就,而会是一个循序渐进、一步一步往前拱的过程。与此同时,我们还面临着对外开放背景下,外资机构进入中国需要有一个公平统一监管环境的倒逼,以及《九民纪要》等一系列司法标准的倒逼,这些都要求我们坚定统一监管的目标、加快统一监管的步伐,切实推进各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的最终统一。

一是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尽快推进统一监管。这里主要包括银保监体系下的公募理财产品和证监会体系下的公募基金,也包括问题里提及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二者有诸多相同之处,比如都是遵从信托关系,都面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募集,都需要经监管部门登记注册,都由专业的管理人管理,都为了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都由第三方机构托管,都可以投向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底层资产、都需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等。

虽然在审批时效、代销渠道、投资资产类别、信息披露机制、集中度或资产久期、税收政策等方面存在差异,但这些差异不是本质区别,且一些差异主要由历史原因形成,其中还有不同机构自身禀赋的差异,因此二者实质上是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理应进行同样标准的监管,二者暂时可以有不同的名字,但监管标准应当统一。

在统一方向上,我们《资管大时代》一书提出的建议是,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应当加强合作,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基础,统一公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则。

监管规则统一后,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业务资质应当转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业务资质,新增公募业务以及符合条件的存量公募银行理财产品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要求注册为公募基金。银行理财在运行十多年的过程中,也积累了很多好的做法和经验,这些也可以引入进来,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监管规则。在监管标准统一后,相关税收政策也顺理成章的应当统一。

二是私募资产管理产品需要循序渐进推进统一监管。这里主要包括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前者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保险资管公司的保险资管产品(剔除股权投资计划和债权投资计划后)、银行及理财子的私募理财产品,后者是指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同理,这两类产品有较多的共同之处,不同之处主要由投资领域、股东背景资质、监管力度的不同而产生,不应成为本质区别,因此也应当统一监管标准。

从实际情况来看,不同业态的私募资管产品之间的差别较公募大,自律监管规则相对不够统一,且投资人偏好、投资标的类别、信息披露等方面有更大的灵活性,因此在相关标准、推进进度上需要更多的时间和努力,需要循序渐进的推进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统一监管。

《21世纪》:如何实现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跨跃,其中有哪些风险,应该如何防范?

吴晓灵:机构监管是指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持续的稳健经营、风险管控和风险处置、市场退出进行监管。功能监管是对相同功能、相同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按照同一规则由同一监管部门监管。此外还有行为监管,即参与同类金融活动的各方均应遵守同样的规则,从事金融业务就必须要有金融牌照,从事哪项业务就要领取哪种牌照。

金融业务由于有外部性,因此需要持牌经营,这是一个基本规则。对有牌照的金融机构我们要监管,对没有牌照但从事了金融业务的主体更要监管,不能留有监管空白。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体系后,对相同功能、相同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应当按照相同的标准进行监管,否则就会产生监管套利。

我们有较长的分业监管的历史,因此监管理念也以机构监管为主,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各管一摊,这在分业经营的大背景下基本能胜任行业监管要求。近年来,随着监管政策的放开,也随着居民投资理财意识增强、以及个体和企业对多层次融资需求的提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小贷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互联网平台、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等各类实体纷纷涉足信贷、资产管理、财富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事实上形成了混业经营的局面。

在这种大背景下,过去以机构监管为主的理念不完全适用,因此我们要建立机构监管+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的监管理念和监管体系,并辅以配套的监管手段和工具,实现对金融业务的全面监管,对同类金融业务实行统一监管,干什么活就应当持什么牌照。

当前在机构监管方面,银保监体系和证监体系各管条线,但很多银行机构介入了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管理、托管等业务和投资银行等业务,一些基金公司在创新业务的时候也涉足了资金的放贷业务,证券公司的融资业务实质上也是放贷业务。与此同时,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公司互相设立或持股,在机构和业务层面都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这种情况下,更应当基于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的理念予以监管。

对于涉及跨监管部门的监管,比如银保监体系下的商业银行通过理财子公司开展公募理财业务的,《资管大时代》一书中也有相应建议,即应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基础,统一公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则,然后将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业务资质转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业务资质,新增公募业务以及符合条件的存量公募银行理财产品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要求注册为公募基金。

金融是经营风险的行业,风险并不能被消灭,但可以被妥善的管理和有序释放。我们要从机构监管转向机构监管+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的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就是要将实质上的金融业务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并对同类金融活动施加相同的监管标准,开展哪项业务就领取哪项牌照,只有这样才能准确的识别、测量和管理风险。这个过程只要监管协调就不会产生风险。

金融科技如何监管?

《21世纪》:今年可以说是金融科技的监管整顿之年,你认为金融科技公司进入资管行业开展业务,当前的监管体系准备是否充分?对监管接下来的工作重点,有何建议?

吴晓灵: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定义,金融科技(FinTech)是指金融服务领域以技术为基础的创新,这些创新可能会导致新的商业模式、新的应用场景、新的业务流程或新的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服务的提供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认为金融科技整体上分为两块,一块是是在传统金融机构体系内(包括机构的部门或机构设立的子公司)的创新,即传统金融机构通过运用信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来优化业务模式、改造业务流程,提升业务效率,降低业务成本,从而提高盈利空间。

另一块是互联网平台公司、数据公司、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介入银行、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的信贷、保险、基金管理等业务的获客、画像、风控等流程,通过专业分工,或者能够触及更多的客户,或者风控更加有效,从而产生更好的效益。

当前金融科技已普遍介入信贷、保险、资产管理、智能投顾等领域,在推进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机构的转型升级的同时,也迅速触达了很多金融白户,并潜移默化的改变传统金融业务流程和逻辑,对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应该说我们很早就非常重视金融科技的运用和监管,人民银行制定了发展规划,资管新规中也有专门章节对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提出要求。其中可以看到仍然遵从持牌经营、适当性义务、风险防范等金融行业的基本规律,以及模型和逻辑报备、人工干预和接管等金融科技监管的一般性规则和要求。

过去,金融业务中的各个环节基本上都由金融机构来开展,平台公司、数据公司、科技公司介入后,由于在某些环节存在优势、能够发挥更好的作用,因而部分替代了传统金融机构,开展了节点型金融业务。我们认为当前金融科技的介入并不改变金融的基本原理和规律,我们同样需要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我们同样需要对贷款用户的风险进行审核和控制,同样需要评估和管控金融行业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同样需要评估贷款机构的审慎经营水平,我们同样需要保护中小投资者等。

由于存在外部性,因此持牌经营是金融行业的通用规则。在此基础上,由于平台公司、数据公司、科技公司的禀赋优势,他们可能在某些环节上相较传统金融机构更有成效或更具有成本优势,理论上存在享受相对宽松一些监管指标的可能。

我们应当根据这些公司的介入方式和介入程度,按照风险的大小以及风险实质由谁承担等原则,实施有差别的监管。监管方式上,可能也需要辅以与之适配的手段和工具。此外还涉及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的合作模式、数据确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模型和算法的审慎和公平、防范利益冲突、风险识别和计量、反垄断、风险救助等方面的内容。这是个新的课题,我们需要深入研究。

营造功能监管、统一执法的债券市场环境

《21世纪》:在新资管时代,当前信用债市场存在什么缺陷?在哪些方面应该作出改革和调整?

吴晓灵:债券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是发挥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重要工具。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存量规模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包括信用债在内的各类债券已经成为银行理财等各类资管产品的重要投资标的。

我国债券市场发展主要问题有三个:

一是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评级机构在缺乏市场约束的情况下,为了业务竞争很难真正公正地完成信用评级工作,不能真正反映融资主体的信用差别。另外金融监管部门对投资标的的评级要求,弱化了金融机构对投资标的自主风险评判的积极性和能力。

二是债券市场没有实现有效的竞争,市场主体没有选择债券发行、交易场所和托管场所的自主权,影响市场的流动性和价格形成机制。

三是融资主体公司治理不完善,没有形成真正的市场约束机制,因而无法实现风险定价,不能发挥直接融资有效配置金融资源的作用。

完善债券市场的制度建设需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营造功能监管、统一执法的市场环境。目前国内债券市场分为交易所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场外债券市场、银行间场外债券市场,目前这些市场尚不能完全互联互通,在统一执法上也存在一些问题。

2019年底《证券法》的修订,由于缺乏共识,未能将非公开发行市场明确入法,根据《证券法》的授权,建议国务院通过文件明确银行间市场是融资性债务工具的场外非公开发行的机构间证券市场,明确市场由交易商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市场发行的非货币市场工具由交易商协会实行注册管理。

证监会应在现有债券注册制的基础上根据《证券法》实行功能监管。在功能监管的理念下,债券市场的三个登记托管机构在业务标准和技术标准上都应遵循金融基础设施的基本规则,这样无论登记机构归谁管理,也不会对债券的互联互通造成障碍。

二是建立有效的债券违约处置制度。债券违约是市场信用风险的表现,长期以来我们不允许违约债券风险暴露,于是产生了债券的刚性兑付,致使信用评级的错误难以纠正,信用评级机构的专业能力也难以提高,更大的问题是债券定价机制扭曲、劣币驱逐良币。

近日一些国有发债公司和国有融资平台的债务违约的可能性引起市场高度关注,我们也看到了交易商协会对债务人的发函提示和效果。我们希望在债券违约处置时能进一步明确政府与融资主体的关系,更多地发挥市场组织的作用,完善相关制度,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三是加大债券市场的开放度,促进债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制度接轨。其一整合入市渠道,优化债券市场入市和资金管理等制度安排,对外树立“同一套标准、同一套规则”的良好形象。

其二改进交易流程和结算安排,如全面实现券款对付(DVP)结算,延长交易平台服务时间至北京时间晚上8点,为境外机构提供循环结算服务和T+3以上交易结算服务等。

其三完善人民币购售及外汇风险对冲,允许境外机构与多个对手方进行人民币购售和外汇风险对冲,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进行人民币资金兑换。

其四会同财税部门明确税收安排,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的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此外,允许境外机构自主选择签署衍生品主协议,外资评级机构备案注册后即可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展业。

适合投资信用债市场的主体方面,由于债券市场收益相对固定、波动不是很大,因此我认为比较适合机构投资者大批量的投资来赚取收益,而不太适合小的个体投资者。

《21世纪》:“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有观点认为,如果市场走牛,那么扩大直接融资政策就能稳妥落地。但也有观点认为,上市公司数量快速扩张,不利于市场走牛。对此,如何评价?

吴晓灵:资本市场是个愿打愿挨的市场,不存在没有承受能力的说法。注册制背景下,监管当局要严格要求融资方把情况说清楚,即拟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要充分。

一个健康的资本市场,就是让好企业能顺利的融资,坏企业被及时淘汰,能有效地优胜劣汰。注册制可能使得IPO的数量增加了,但是退市制度变严的实质性落地也会使得退出市场的企业增加,从而实现市场的动态平衡。

另一方面,发展资本市场和是否牛市没有必然关系。如果市场上资金多,认购的需求也旺盛,价格就会比较高;如果发行证券的企业数量多,市场上资金跟不上,自然证券价格会降下来,这种供需理论在资本市场也是适用的。

现在不少人疑惑国外涨那么多为什么我们没怎么涨,其中的原因比较复杂,我认为一部分原因是,相关需求就那么些,产品价格难以大幅度上去;而在整个经济没有恢复特别好的情况下,资产价格如果特别高,股市涨幅与基本面不匹配,这样就会扭曲了经济的分配,资金就会脱实向虚,对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也不利。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我国A股市场市盈率总体上较之前下降了一个台阶,估值中枢降至十几倍左右。由于流通环节和借贷环节不创造价值,生产环节才创造,其他环节如果分利太多,对实体经济发展不利。虽然美国市场整体估值是比我们高,2010-2019年十年间,标普500指数市盈率中枢大概19倍,纳斯达克指数市盈率大概31倍,道琼斯工业指数市盈率大概17倍,但是结构上来看我国估值与美国是差不多的。

美国股票市场估值最高的前五大行业分别为医疗保健(平均28.5倍)、信息技术(平均23.7倍)、可选消费(21.3倍)、公用事业(20.1倍)、工业(19.9倍),新兴行业估值显著高于传统行业。事实上,我国A股市场生物医药行业近十年平均估值也有38.5倍,TMT行业估值也是相对较高的,所以A股市场整体估值水平比美国低的最主要原因之一是上市企业的行业分布差异。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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