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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被约束:未经许可,非金融机构不得代销产品

来源:柒闻网 作者:南木 2020-12-25 16: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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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被约束:未经许可,非金融机构不得代销产品)

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具备九大条件
 
《征求意见稿》提到,理财产品销售包括:(一)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二)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三)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而从事以上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的机构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
 
且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一)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二)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包括其他银行理财子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机构。
 
作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其应该具备条件包括九点,像要具备与独立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自有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信息系统等设施和销售流程自主管控能力;具备安全、高效的办理理财产品认(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和销售系统,与银行理财子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满足数据传输需要等。
 
《征求意见稿》指出,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且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不得以理财名义或使用“理财”字样开展其他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活动。

销售活动不得存在误导、虚假宣传等情形
 
《征求意见稿》提到,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具备并有效执行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制度,制定与本机构发展战略相适应的产品准入、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资金清算、客户服务、信息披露、合作机构管理、人员及行为管理、投诉和应急处理、保密管理等制度,及时评估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制度有效性。
 
另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投资者理财产品销售相关资料,保管年限不得低于20年。
 
对于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征求意见稿》指出,不得存在十八种情形,包括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虚假宣传、片面或者不当宣传,夸大过往业绩,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和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理财产品宣传推介将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等
 
银行理财子公司审慎选择代销机构
 
于银行理财子公司而言,其应当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对拟委托销售的本公司理财产品建立适合性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审慎选择代理销售机构,切实履行对代理销售机构的管理责任。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对代理销售机构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情况定期开展规范性评估。
 
且代理销售机构总部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代理销售合作协议,至少包括十项内容,含银行理财子公司对拟委托销售理财产品和本公司制订的宣传销售文本出具的合规性承诺;双方在风险承担、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客户信息传递及信息保密、投诉处理、应急处置、业务中止及后续服务安排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双方业务管理系统职责边界和运营服务接口等。
 
另《征求意见稿》指出,行理财子公司与代理销售机构合作,银行理财子公司与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代理销售合作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至少通过本公司、代理销售机构的官方渠道予以公告,并分别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代理销售机构总部应当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开展尽职调查,并承担集中审批职责,纳入本机构统一专门名单管理,不得仅以银行理财子公司相关产品资料或其出具意见作为审批依据;通过分支机构销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对分支机构进行明确授权,载明该分支机构可销售的理财产品范围。
 
且银行理财子公司与代理销售机构合作,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登记要求,在代理销售合作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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