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刑法修正案获审通过:与证券法强势联动,切除欺诈发行、信披造假“毒瘤”)
此次修正案的审议通过,也是继年初《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
刑法、证券法正强势联动,以切除资本市场欺诈发行、信披造假的“毒瘤”。
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简称“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正案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处罚力度,强化对控股股东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并明确将保荐人作为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修正案的审议通过,也是继年初《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而此前一向被市场诟病的财务造假违法成本过低的情况,也将通过此次修正案落地得以彻底解决。
2020年5月,证监会公布了康美药业的行政处罚结果。作为A股历史上最大财务造假案的始作俑者,康美药业2016年至2018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291.28亿元,累计虚增货币资金886亿元。但对于这样的财务造假巨案,证监会也仅处以60万元罚款,而这已是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所能给予的顶格处罚。
近900亿的虚增货币资金,对应60万的行政处罚,难免受到市场诟病。
今年3月,新修订的《证券法》正式实施。其中,就对财务造假规定了远比以前严厉的行政处罚,最高处罚金额提高到1000万元。但相比动辄数亿的财务造假收益,千万级别的行政处罚仍显得“轻描淡写”,不足以对市场形成威慑。因而,年内市场一直呼吁加强证券法与刑法联动,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
此次获审通过的修正案中,即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
“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修正案大幅强化了对上述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证监会方面表示。
具体而言,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
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欺诈发行、信披造假相关责任人所处的罚金都上不封顶,极具威慑力”。有资深投行人士表示,另外修正案中对于欺诈发行、新披造假的处罚都修改为“并处罚金”,未来是“既要坐牢,又要罚款”。
浙江裕丰事务所副主任厉健律师也指出,新《证券法》施行在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方面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产生较大威慑力,而本次刑法修正案把证券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短板”补齐。
“在刑事、行政、民事‘三管齐下’的追责新体系下,证券违法成本已经上升到 ‘赔得倾家荡产、牢底坐穿’的程度,为全面施行注册制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厉健表示。
而在修正案大幅提高罚金上限的同时,相关的罚金能否补偿给受财务造假损害的投资者,也成为市场讨论的焦点。
厉健就表示,虽然《刑法》第36条、《证券法》第220条均规定,民事赔偿款优先于证券犯罪罚金、行政罚款,但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细则。由此,他建议,设立专项赔付基金,把证券犯罪罚金、行政罚款的适当比例用于补偿受害的证券投资者。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也表示,希望将投资者损失补偿基金中的款项,通过财政的转移支付回到市场及受害者手中。“具体运作可以将证券市场投资保护基金进行功能的扩充”。
在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刑罚力度的同时,修正案也对其他关键领域进行了完善。
如在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往往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因而此次修正案也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对此,厉健认为针对“关键少数”的刑事追责,相比以往,确实起到了把“漏网大鱼”绳之以法的功效。不过他仍指出,相对于新《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概念,此次修正案制裁对象的范围仍略显保守。
除此以外,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也是此次修正案的一大重要内容。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基本上是威慑了有意故意协助财务造假中介机构,实际操作中针对中介工作出现疏忽的情况,不会触发这么高的刑期”。上述资深投行人士称。
另外,修正案还与证券法修订保持了有效衔接。一方面,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宋一欣总结称,本次刑法修正案对证券犯罪的刑事制裁的步伐迈得很大。可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拓宽范围。即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规制范围,也规定了操纵市场的新情形。二是提升力度。从刑期到罚款,都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三是突出对象。即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刑事责任追究。四是追责中介。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不勤勉尽勉的刑事后果。
(作者:满乐 编辑:包芳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