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两项指引加强熊猫债制度建设,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
12月2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表示,为加强熊猫债制度建设,《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修订形成《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0版)》,经交易商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发布实施。
《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试行)》明确了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简称“两类机构”)熊猫债的注册发行流程、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机构管理等。而《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0版)》。两项指引的发布,将进一步促进熊猫债业务规范化发展,提升银行间市场开放水平,树立中国债券市场的良好形象。
所谓熊猫债,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发行人在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等货币计价的债券。
经过多年的试点实践,两类机构熊猫债发行人数量不断增多,类型多元,既有韩国、波兰等主权国家,还有新开发银行等国际开发机构。截至2020年11月末,共有9家外国政府类机构(包括7家主权政府和2家地方政府)以及4家国际开发机构在协会注册824.6亿元熊猫债,发行339.6亿元。
在上述背景下,《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试行)》在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了核心制度安排。
第一,注册发行流程方面,按照合法合规、防范风险、透明高效的原则,在现行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流程基础上针对两类机构的特殊性进行优化。两类机构应通过主承销商提交申请函,要求主承销商出具推荐意见。对于注册有效期内分期发行,公开发行可在12个月内自主发行,12个月后应备案后发行。
第二,信息披露方面,一是考虑到外国政府类机构多数没有财务报表,要求这类机构披露经济数据报告。二是考虑到国际开发机构财务报表披露时间不固定,要求两类机构应在发行文件中约定存续期定期披露的时间和频率,原则上应与境外市场同步。三是国际市场上关于两类机构的重大事项缺少统一标准,定义较为模糊,且实践中也很少见到披露重大事项的案例,为兼顾国际市场惯例和投资者保护的需要,对重大事项除了概括性定义外,还列举了一些具体事项作为必须披露的事项。
第三,中介机构要求方面,遵循“投资人风险自担是前提”和“中介机构尽职履责是基础”的理念。投资人应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担投资风险。相关中介机构和人员尽职履责。承销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具备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的能力。
2020年,交易商协会对境内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制度优化升级,并推出非金融企业熊猫债分层分类制度,为加强非金融企业熊猫债指引与上述自律规则衔接,协会修订形成《非金熊猫债指引(2020版)》,就备案要求、注册文件提交、信息披露要求等进行优化。
(作者:胡天姣 编辑:李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