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绿色金融认定标准“存异”调查:结构“跷跷板效应”凸显 相关部门“统一口径”刻不容缓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陈植 2020-12-30 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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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区域绿色金融认定标准“存异”调查:结构“跷跷板效应”凸显 相关部门“统一口径”刻不容缓)

在近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是明年要抓好的重点任务之一。按照规划,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作为实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途径——绿色金融如何高质量发展,一直备受金融业界高度关注。

记者多方了解到,截至今年三季度末,中国绿色贷款余额达到11.55万亿元,存量规模已位居世界首位;此外绿色债券存量规模突破1.2万亿元,居世界第二位。

中国绿色金融规模迅猛发展背后,也存在着某些结构性问题。一是中国每年绿色资金供应量仍存在较大缺口,且逐年扩大。比如2019年新增绿色资金缺口达到6180亿元;二是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占我国绿色融资总量的比例高达97%,剩余3%为绿色股权融资,这种跷跷板效应导致绿色融资方式过于单一,不利于中国绿色金融产业的协同发展与风险对冲衍生品开发。

记者多方了解到,结构性问题出现的背后,也与地方政府对绿色金融的认定标准层次不齐存在着某种关联。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部门也注意到上述问题。目前,“国内统一、国际接轨”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正在悄然加快构建。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桂平近日表示,绿色金融统计制度逐步完善,多项绿色金融标准制定取得重大进展,中欧绿色金融标准对照研究工作即将完成,为规范绿色金融业务、确保绿色金融实现商业可持续性、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部分绿色金融标准草案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先行先试,既指导了试验区的绿色金融工作,也切实提高了绿色金融标准的制定质量。

地方绿色金融认定标准“存异”

在多位银行绿色金融业务部门主管看来,随着近年绿色金融迅猛发展,各地都在积极制定相应的绿色金融认定标准。但与此同时,由于绿色金融缺少全国统一的产品标准体系与认定标准共享机制,不但导致各省的绿色金融认定标准存在些许差异,连省内不同城市的认定标注也不尽相同。

以粤港澳大湾区为例,不同城市的绿色金融发展侧重各有千秋。

广州侧重发展绿色信贷与绿色债券。数据显示,广州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的银行机构绿色贷款余额在去年9月底已超过3000亿元,一度占据粤港澳大湾区绿色信贷余额的约60%;此外,广州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的各类绿色债券累计发行总额在去年底达到 467 亿元,在五省八区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排名第一。

中国香港则依托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一直引领全球绿色债券发行,仅2018年香港发行的全球绿色债券募资额达到2017年的逾3倍,这主要得益于中国香港拥有成熟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健全的专业服务体系、全面开放的资金国际流动环境。

深圳借助金融科技优势构筑绿色基金和绿色保险的新高地,比如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企业一度占据全省承保总量的逾50%。此外在深圳发行管理的绿色基金数量在广东省占比一度达到约85%。

澳门在积极搭建绿色金融平台同时、借助中葡金融服务平台发展绿色金融特色业务。

在多位银行绿色金融业务部门主管看来,各地政府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滤色镜金融政策,其实无可厚非,但在实际操作环节,它的确给部分绿色项目融资带来一定操作难度。具体而言,地方政府的绿色金融认定标准不统一,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是针对同一种绿色金融产品,不同地方政府发布的绿色金融标准对其绿色项目认定口径存在差异;二是针对不同的绿色金融产品,不同地方政府发布的绿色金融标准对其绿色项目的认定口径也不够一致;这些状况均导致不少绿色项目在寻求绿色金融支持过程的认定审核流程变得相对复杂繁琐。

多位绿色金融领域专家还指出,在粤港澳大湾区,不同城市之间还面临境内外绿色金融认定标准差异的问题。

具体而言,一是香港、澳门与境内城市存在不同的税务制度、绿色金融认定标准、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货币交易体系,会对大湾区内部绿色金融互联互通合作构成某些影响;二是香港澳门借鉴大量国际绿色金融实践经验与法规,已形成相对成熟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主要包括《赤道原则》《绿色债券原则》和《气候债券标准》等,对绿色项目的技术指标未必会给予极其具体的要求;相比而言,大湾区境内城市为了更有效地引导绿色金融产业发展,会在绿色项目认定方面对技术指标做出详细规定,由此造成大湾区境内外城市存在“不一样”的绿色金融认定标准,令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跨境合作方面感到“左右为难”。

记者多方了解到,当前广东省相关部门在粤港澳大湾区应对气候变化及绿色金融合作方面开展多项积极工作,包括与香港建立粤港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合作机制,成立合作小组制定2020年粤港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合作计划;在环境信息披露、碳标签等方面与港澳机构开展深入合作研究同时,与港澳一道组建大湾区绿色金融联盟,为大湾区绿色金融协同发展提供支撑。

部门之间绿色金融认定标准不一

在业内人士看来,要弥合不同地方政府的绿色金融认定标准差异,还要促进部门之间的绿色金融认定标准相一致。毕竟,很多地方政府的绿色金融认定标准,主要是遵循不同部门的相关政策条款。

记者获悉,当前不同部门之间对绿色项目的认定标准,的确存在某些差异。比如发改委发布的《绿色债券指引》,将核能开发利用纳入绿色项目;相比而言,央行的《绿色债券公告》里没有将它认定为绿色项目,导致不少核能技术研发企业会优先考虑引用发改委《绿色债券指引》作为绿色金融认定标准的城市进行绿色信贷融资(或发行绿色债券),从而造成政策套利。

此外,央行发布的《绿色债券公告》与银保监会发布的《绿色信贷指引》在支持项目范围方面也存在些许差异。

多位银行绿色金融部门主管指出,监管部门之间的绿色项目认定标准差异,一方面会造成绿色金融操作流程变得复杂,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的普及、令更多企业从中受益。

记者获悉,有专家建议相关部门采取两种方式解决绿色项目认定口径不统一的问题:一是不同部门互相承认彼此的绿色项目名录,二是由国家指定的负责机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沟通,从而研讨指定一个通用的绿色项目目录,从而促进金融市场对绿色项目的统一认知。且这家负责机构需要根据国内绿色产业发展变化趋势,定期调整通用绿色项目目录,更有效地满足国内绿色金融产业与绿色项目协同发展。

“相关部门是否采纳上述建议,目前还没有进一步消息。”一家银行绿色金融部门高层向记者直言。不过,统一绿色项目的认定模式和口径,将很大范畴促进中国绿色金融认定标准体系的统一化,有助于保障中国绿色金融标准的准确性、客观性和权威性。

(作者:陈植 编辑:李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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