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将出台国内首部数据领域综合性立法 收集处理个人隐私数据须得到明示同意)
收集、处理涉及隐私的个人数据应当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明示同意,即必须是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主动做出声明或者自主做出肯定性动作予以明确授权的同意。
2020年可以被称为“数据要素元年”,全球三大经济体美国、欧盟、中国纷纷发布数据战略,以数据市场建设抢占全球数字经济发展先机。
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正式发布,数据首次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被写入其中。
数据如何使用、保护,需要一套清晰的规则。12月28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暂行条例(草案)》(下称《草案》),这是国内数据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
关于深圳的此次立法,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何锐军表示,近年来,国家正在陆续制定出台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数据保护与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仍比较笼统,缺乏关于数据领域综合性的专门立法。
据介绍,“以保护为基础”是此次立法的重要理念,力图在实现个人数据保护的基础上,最大程度挖掘释放数据经济价值,为深圳数字产业数字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首次提出“数据权益”保护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相比于此前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个人享有数据权”,此次《草案》未再提及这一说法。
今年7月,在一场针对《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举办的研讨会上,华东政法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富平表示,数据资源应当按照经济规律创设和配置数据权利,遵循“谁生产,谁决定”,即谁生产数据谁就享有初始的权利,开始数据的流通、社会化利用。
高富平表示,数据在不断的流动中,和新的数据混合才有意义,混合之后数据的边界变得模糊,所有权在数据世界中也变得模糊,数据权最后很可能是基于事实控制而形成的控制权。
“数据是一个复杂的要素,而且是一个具有风险的要素,所以它需要技术、法律、管理三种手段融合才能构建秩序,我始终强调重要的并不是产权而是数据的利用秩序。”高富平表示。
此次的《草案》也认为,现阶段比“确认数据是谁的”更现实的应是“确认可以对数据行使哪些权利”,因此在国内立法中首次提出了“数据权益”保护,也为立法所涉内容提供了法理基础。
《草案》拟规定,收集、处理涉及隐私的个人数据应当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明示同意,即必须是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主动做出声明或者自主做出肯定性动作予以明确授权的同意。
在自然人撤回同意后,应当主动或者根据自然人的请求及时有效删除。但不应影响在撤回前基于同意做出的合理数据处理,从而在保护个人数据权益的同时,保护企业的数据权益。
而结合疫情防控工作经验,《草案》还规定,在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企业正当利益等情形下,可以无需征得个人同意收集处理自然人数据。
建立公共数据共享负面清单制度
根据复旦大学联合国家信息中心数字中国研究院今年发布的《2020中国地方政府数据开放报告》,在地级(含副省级)城市的政府数据开放指数排名中,深圳位列第一。
深圳一位智慧城市从业者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中国智慧城市建设已经经历了好几年时间了,从最早的各个委办局大数据建设到后来部分城市的平台建设,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数据共享问题。但从今年的疫情情况来看,不同单位之间的数据壁垒依然存在。
在公共数据管理制度方面,此次《草案》通过一系列创新规定,打破信息孤岛,提出公共数据全面共享深度开放,充分释放公共数据的资源价值。
一是在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统筹下,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全市各类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数据管理委员会体系,形成全市公共数据共治的治理组织架构。
二是建立数据资源目录管理制度,解决多头收集造成的数据冗余、不一致等问题,并通过数据目录共享,建立公共数据共享需求对接机构,促进公共数据全面共享。
三是在要求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基础上,设计了共享负面清单制度,强化共享责任。负面清单以外的公共数据都应无偿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共享。
四是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和渠道。规定除通过传统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开放原始数据外,还可以综合利用区块链、隐私计算、联邦学习等技术建立专业化数据定向开放平台,提供“可用不可见”和按规定用途使用数据的安全可信环境,满足专业机构对高价值数据的需求,带动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应用。
此外,针对消费者反映较多的“大数据杀熟”问题,《草案》规定,经营性数据要素市场主体不得通过分析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消费记录、偏好等数据,对商品或者服务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作者:王帆 编辑: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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