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会明确:网络小贷融资需要满足杠杆要求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银保会明确:网络小贷融资需要满足杠杆要求)

2020年12月31日,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近期媒体关注的问题答记者问。

针对网络小贷业务的监管考虑,该负责人称,部分互联网平合开展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在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利用数据垄断谋求特殊利益、诱导过度借贷、融资杠杆过高等问题。

2020年11月2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公开发布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负责人称,总的原则和方向已基本确定,我们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办法》作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

该负责人还表示,网络小额贷款从业机构要根据《办法》的总体要求和精神做好自查和整改。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主动纠正和处理。

同时银保监会还对从业机构的业务进行规范和整改。要求机构按规定开展助贷和联合贷款,遵守出资比例有关要求。禁止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多头借贷。依法合规对外融资,将融资杠杆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根据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表示,网络小贷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批准,不得跨省开展业务。且要求从事网络小额贷款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跨省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

关于联合贷款业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主要作为信息提供方与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针对贷款门槛低所造成的过度举债乱象,《征求意见稿》作出明确规定,网络小贷公司应当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1/3。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对于网络小贷新增业务要按新的办法和精神开展,存量业务要稳妥有序整改。

(作者:李玉敏 编辑:曾芳)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