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审判决投资者胜诉 国华网安索赔案诉讼时效仅剩八个月)
近日,深圳中院对投资者诉国华网安(000004,原“国农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一审法院公布的判决书,国华网安需对投资者损失的30%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华网安2018年8月16日收到的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国华网安主要的违规行为是,国华网安控股子公司山东华泰于2013年11月18日与自然人胡某泉签订《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按照协议,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专利有限期止,自然人胡某泉将其拥有的ATP专利授权给山东华泰有偿使用,山东华泰无论是否生产该专利产品,均须支付授权使用费每年人民币1400万元,合计需支付人民币1.54亿元。该协议金额占国农科技2012年经审计总资产的79.83%,净资产的198.83%;占2013年经审计总资产的63.64%,净资产的202.63%,这显然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事项,但国农科技对此并未及时进行披露。
深圳中院对于上述违规行为认为,无论国华网安是故意隐瞒还是疏忽大意所致,其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信息,已构成不当披露的虚假陈述行为。
在此次深圳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中还提到,本案审理当中,原、被告双方均对实施日确定为2013年11月20日无异议,但对采用更正日(2017年4月11日)还是揭露日(2017年6月15日)以确定基准日存在争议。法院认为,更正日至揭露日期间,国华网安股票停牌交易,无论采用更正日还是揭露日作为起算日,均不影响基准日的认定,故采用2017年6月15日作为基准日的起算日。自2017年6月15日起算,至2017年8月10日国华网安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达到100%,故2017年8月10日为基准日,据此计算基准价为24.08元,法院按照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以基准价24.08元计算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
同时,判决书中写明,“国华网安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考虑到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时间跨度较长,国华网安也确实在2014年至2016年的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审计报告等公开信息中披露了专利使用费的财务数据,无证据表明国农科技存在隐瞒信息的主观恶意,结合国农科技宣布重组前的股价表现,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及与损失之间的多因一果关系等全案情况,酌情认定国农科技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对此,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表示,根据法院一审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投资者诉国华网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索赔条件为,凡是在2013年11月20日至2017年6月14日(含当天)买入国华网安(000004,原“国农科技”),且于2017年6月15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011)报名,参与诉讼索赔。
需要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证券诉讼有效时限为三年,本案诉讼时效将于2021年8月22日届满,目前只剩最后8个月时间。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注意诉讼时效,以免过期无法参与索赔。记者 李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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