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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存条例”或年内出台 破解小贷和典当立法基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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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非存条例”或年内出台 破解小贷和典当立法基础问题)

监管机构将在2021年推动出台非存款类放贷人组织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金融资产管理有关条例。

近日,据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消息,2020年12月,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李均锋主任调研湖南六类机构的监管工作。李均锋就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地方监管业务指导和几个具体问题发表了意见。

关于监管立法,2021年主要推动三个条例的出台,一是推动出台非存款类放贷人组织条例,主要解决小贷和典当的立法基础问题;二是推动出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解决地方金融监管管理部门对地方业态监管的上位法问题,为其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依法处罚奠定基础;三是推动出台金融资产管理有关条例,修订和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相关办法,同时解决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的有关问题。

关于业务指导,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将及时发布各地监管实践的动态,推广各地先进的监管做法;同时,通过培训及以会代训等形式,帮助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工作。

今年1月,司法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323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司法部正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该条例将明确互联网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准入和监管规则,严格规范贷款广告、网络放贷信息等活动,并专章规定债务催收行为。

司法部表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放贷业务,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并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二是对于涉嫌非法放贷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等进行监测,经认定为用于非法放贷的,由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三是要求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通过协议明确第三方催收机构的选用标准、行为要求、违约责任等,禁止采用侮辱、诽谤、恐吓、跟踪、骚扰以及非法占有被催收人财产等方式进行催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罚款、吊销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许可证等处罚,并采取相关信用惩戒措施等。

(作者:辛继召 编辑:马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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