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不受4倍LPR约束!最高法认定小贷等7类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
据报道,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送的《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中提到,关于适用范围的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的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另其他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且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柒财经旗下柒闻网了解到,去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发布会,并正式发布修订后《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调整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以央行授权全国银行月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 24%和36% 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柒闻网注意到,《规定》发布之后,业内在讨论,一年期LPR的4倍的标准是否适用于金融机构。且此后的判例中,也有法院按照这一标准来执行。
此外,按照其他媒体报道,据湖南省金融监管局披露,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等,近期到该局调研时介绍,2021年将主要推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三部监管立法的出台。其中关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将“主要解决小贷和典当的立法基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