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获确认 最高法批复小贷等7类公司属于“金融机构”

来源:经济观察网 作者:万敏 2021-01-15 17: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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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亲子关系”获确认 最高法批复小贷等7类公司属于“金融机构”)

经济观察网 记者 万敏 1月15日,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的文件已经下发,该文件指出“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20年8月最高法公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将4倍LPR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此后,在司法实践和讨论中,小贷公司是否需要按照“民间借贷”一样遵守这一规定,引发了许多争议。

市场普遍认为,此次最高法的批复为小贷公司等机构验明了“金融机构”的正身,留下了喘息之机。

“亲子关系”确定

一直以来,央行、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被金融业人士笑称为“亲儿子”,而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小贷公司、典当行等机构被称为“义子”。

上述最高法文件显示,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请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批复,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他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明确将4倍LPR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按当时的LPR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远低于一直以来司法实践中的利率保护上限24%,对本来就承受着高风险客户的小贷公司来说,严格按照4倍LPR执行意味着无法承受的经营压力,行业可持续性存疑。

小贷公司的法律身份是“金融机构”还是“民间借贷”?是否需要按照最高4倍LPR定价?成为法律、金融等行业反复讨论、关注的焦点问题。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金融专业律师刘玲玲表示,如今最高法对广东高院的批复,则明确了这一问题。该文件是最高院以批复形式答复地方高院,将成为全国其他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持牌小额贷款公司等“类金融机构”被认定为金融机构身份,明确的是其利率水平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金融机构应适用规制利率。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对记者表示,既然已经确认地方金融机构也是“金融机构”,那就要对这些机构进行平等地保护,不得歧视。

消费金融专家苏筱芮分析认为,此次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正式批复广东高院,提出4倍LPR不适用于小贷等7类公司,能够从顶层制度方面厘清金融机构借贷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的边界,将对金融行业的客群定位、利率定价、风险管理等产生深远影响。

小贷公司压力仍在

刘玲玲律师认为,对于金融机构是否会把贷款利率压降到“4倍LPR利率上限”以下,还要从市场长期趋势来进一步观察。

自2020年8月份以来,即使是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也因为最高法的4倍LPR规定陷入诸多纷争。

2020年9月份,据多家媒体报道,平安银行在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中,主张以年化24%向逾期借款人收取罚息的请求遭到法院驳回,法院判定其按4倍LPR执行罚息。11月,平安银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公布,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苏筱芮表示,长期以来,我国借贷利率存在“双轨制”,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共同影响,在顶层制度方面形成规则冲突,自去年8月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新规实施以来,多地出现“同案不同判”情形,给各地法院及金融机构造成诸多困惑。

此次最高法给广东省的批复,能否解决全国范围内小贷公司等机构的困惑呢?

肖飒认为,从法的稳定性和保护市场主体的预见性角度而言,给一个省的批复,倘若是对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之批复,就应该节省司法资源,其他省市自觉遵守此批复即可。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倘若给某一个省的批复是向全社会公开的,社会主体可以查询到的,就应该当做市场主体可以信赖的基础,每个省市法院均应遵守,不得随意曲解、改动。

2020年10月16日晚间,央行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原有的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利率。而此次的修改建议稿中明确提出: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可以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

“后续央行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文件精神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从顶层制度方面厘清金融规制与司法权的边界。”苏筱芮预计。

但在整个个人消费信贷领域进入红海竞争对的背景下,小贷公司的这一“利好”消息的实质效果可能有限。

2020年11月,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高了网络小额贷款的设立、跨地区展业的资本金要求等合规要求。还对“联合贷款”的杠杆比例做了明确限制。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给网络小贷“去杠杆”的同时,监管对消费金融公司下发了《关于促进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除了拨备覆盖率可降低20个百分点,消金公司也可发行与银行同等待遇的二级资本债,在杠杆率方面有“松绑”作用。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网络小贷业务将进入更为健康有序、管理分明的发展阶段。而持有金融牌照的消费金融公司“正规军”出清市场杂质、提升业务空间创造了更清朗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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