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四部委制定债委会工作规程 债券、资管产品管理人亦可设立)
2020年1月15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消息显示,为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维护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权益,银保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证监会制定了《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规程》)。
近年来,银保监会建立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推动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发力、分类施策,合力帮扶困难企业,有序退出“僵尸企业”。
银保监会表示,总体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运行情况良好,有序缓释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风险,避免了部分企业因资金链突然断裂而倒闭,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规程》总结了前期风险企业债务问题特点及债委会运行过程中的成功经验,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对现有债委会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
新的《规程》共21条,最大的变化是扩大债委会成员的覆盖范围。“明确对债务规模较大、存在困难的非金融债务企业,3家以上持有债权(含贷款、债券等)、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债权、依法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银行保险机构和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等可以发起成立债委会”。
其次,对于债委会层级进行了部署,债委会原则上由直接对企业持有债权的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组建。而涉及中央企业或者重大复杂的企业集团,可以在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层面组建债委会。
至于债委会的功能,四部委定义是可以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增加融资、稳定融资、减少融资、重组等措施,确保债权金融机构形成合力,稳妥化解风险。
至于监管部门的作用,新的规定也明确了分工。比如债委会组建成立、日常运行中出现重大问题或涉及重要事项时,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及时予以指导、协调,银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期货业协会、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自律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规程》中还表示,债委会成员机构存在不履行其在债委会中相关职责、不遵守债委会按照约定的议事规则所作出的决议、擅自退出债委会或者其他影响债委会工作的情形的,债委会或者自律组织可以采取内部通报等自律性惩戒措施。
根据企业的状况,债委会可以分类施策。对于发展前景较好、风险可控且提出的新资金需求有充分理由的债务企业,为支持其正常运营活动,债委会可以通过联合授信、组建银团贷款或封闭式融资等方式给予支持。对于扭亏无望、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或有逃废债行为的债务企业,原则上不应当作为金融债务重组对象。
此外,《规程》还要求,债委会要积极做好与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的有效衔接,可以代表债委会成员机构,主动向法院推荐具有专业能力并能依法、独立、公平、公正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人,积极配合管理人依法制定公平合理的重整计划及债权受偿方案。
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顾问卜祥瑞曾表示,《联合授信办法》的实施与联合授信机制的建立,对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遏制过度融资,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债委会的组建运行在缓释不良贷款,纾困特定企业,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卜祥瑞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规程》的出台有四大特点:
一是提升了债委会工作的规制设立层级。原来出台债委会相关制度的是银保监会的便函,现在的升格为规程,由银保监会牵头的部门规章,联合其他三个部委发布也说明得到了各部门的认同。
二是特点是使用的范围明显扩大。原来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委会,现在是金融机构债委会,明确了保险、券商、基金私募等机构涉及到债权的都可以参与设立债委会。
三是完善了债维护工作的机制。新的政策强调了“一企一策”的原则,补充了债维委会的退出机制,实现了联合授信与债委会的对接。
四是提升了债委会失信惩戒举措。赋予了行业协会的惩戒职能,既包括在债委会工作中,对不遵守债委会的决定的机构进行自律性惩戒,还有对企业逃废债进行打击的职能。
(作者:李玉敏 编辑:李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