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险企偿付能力三项达标方可“及格”)
本报记者 钱林浩 为了适应偿二代实施后的实际情况,银保监会近日修订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与此前的文件相比,修订后的《管理规定》最为重要的变化在于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体系。 三项达标方可“过关” 具体来看,在三支柱框架体系下,第一支柱为定量监管要求,即通过对保险公司提出量化资本要求,防范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三类可资本化风险;第二支柱为定性监管要求,即在第一支柱基础上,防范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四类难以资本化的风险;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则是在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基础上,通过公开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防范依靠常规监管工具难以防范的风险。三支柱相互联系,共同作用,构成保险业完整的偿付能力风险防范网。 依据此前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即视为偿付能力达标。但随着三支柱框架体系确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也随之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项。其中,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用来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情况,不得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情况,不得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则代表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包括可资本化风险和难以资本化风险)的大小,不得低于B类。保险公司的上述三项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方才视为达标,其中任一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即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数据显示,2020年三季度末,纳入会议审议的178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2.5%,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0.5%。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6.5%、267.6%和321.6%。98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73家保险公司被评为B类,5家保险公司被评为C类,1家保险公司被评为D类。 强化险企主体责任 保险公司是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管理规定》也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包括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建立偿付能力数据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 此前发布的《中国保险业风险评估报告2020》认为,利率下行将会使寿险公司的净利润和偿付能力承受一定压力。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在对《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利率下行拉低了保险业投资收益,而负债成本由于定价黏性等原因不会同等下降,令寿险公司净利润与偿付能力充足率承压。《管理规定》中负债评估所用折现率曲线的期间大为缩短,将会使利率的变化更及时地反映在偿付能力充足率上,以提示险企承保决策中的风险。同时,《管理规定》要求对所有非基础资产进行穿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让保险公司的利率风险暴露出来。” 此外,《管理规定》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公开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的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潜在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等信息。“通过完善公开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有助于防范公司粉饰业务、掩饰利差损风险。”王向楠表示。 区别对待“不及格”险企 面对偿付能力未能过关的险企,监管部门将会采取哪些措施?《管理规定》明确,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其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具体来看,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管理规定》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等。除上述必须采取的措施外,监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具体原因,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措施。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记者注意到,近日,安心保险因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被银保监会采取多项监管措施,其中就包括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C类和D类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应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监管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偿付能力对险企业务的影响还将在资产端有所体现。例如,银保监会此前发布的《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显示,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划定险企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档次的重要依据。王向楠表示:“权益投资的市场风险较大,其在偿付能力管理中有充分的评估。权益投资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潜在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这在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中有较充分的应对。”本报记者 钱林浩
为了适应偿二代实施后的实际情况,银保监会近日修订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与此前的文件相比,修订后的《管理规定》最为重要的变化在于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体系。
三项达标方可“过关”
具体来看,在三支柱框架体系下,第一支柱为定量监管要求,即通过对保险公司提出量化资本要求,防范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三类可资本化风险;第二支柱为定性监管要求,即在第一支柱基础上,防范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四类难以资本化的风险;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则是在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基础上,通过公开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防范依靠常规监管工具难以防范的风险。三支柱相互联系,共同作用,构成保险业完整的偿付能力风险防范网。
依据此前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即视为偿付能力达标。但随着三支柱框架体系确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也随之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项。其中,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用来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情况,不得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情况,不得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则代表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包括可资本化风险和难以资本化风险)的大小,不得低于B类。保险公司的上述三项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方才视为达标,其中任一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即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数据显示,2020年三季度末,纳入会议审议的178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2.5%,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0.5%。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6.5%、267.6%和321.6%。98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73家保险公司被评为B类,5家保险公司被评为C类,1家保险公司被评为D类。
强化险企主体责任
保险公司是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管理规定》也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包括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建立偿付能力数据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
此前发布的《中国保险业风险评估报告2020》认为,利率下行将会使寿险公司的净利润和偿付能力承受一定压力。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在对《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利率下行拉低了保险业投资收益,而负债成本由于定价黏性等原因不会同等下降,令寿险公司净利润与偿付能力充足率承压。《管理规定》中负债评估所用折现率曲线的期间大为缩短,将会使利率的变化更及时地反映在偿付能力充足率上,以提示险企承保决策中的风险。同时,《管理规定》要求对所有非基础资产进行穿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让保险公司的利率风险暴露出来。”
此外,《管理规定》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公开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的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潜在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等信息。“通过完善公开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有助于防范公司粉饰业务、掩饰利差损风险。”王向楠表示。
区别对待“不及格”险企
面对偿付能力未能过关的险企,监管部门将会采取哪些措施?《管理规定》明确,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其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具体来看,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管理规定》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等。除上述必须采取的措施外,监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具体原因,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措施。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记者注意到,近日,安心保险因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被银保监会采取多项监管措施,其中就包括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C类和D类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应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监管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偿付能力对险企业务的影响还将在资产端有所体现。例如,银保监会此前发布的《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显示,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划定险企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档次的重要依据。王向楠表示:“权益投资的市场风险较大,其在偿付能力管理中有充分的评估。权益投资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潜在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这在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中有较充分的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