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房产税试点10周年 原征收政策继续执行)
经济观察网 记者 丁文婷 上海市财政局发文,1月28日,上海将继续作为试点城市,征收房产税。从2011年1月28日施行至今,上海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已满10年。
上海市财政局表示,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原《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经评估需继续实施。
最新印发的《通知》仅对其中涉及税务机关及区县的表述进行了调整,文件名称、文件主要内容,均与原《通知》一致,未发生变化。
《通知》规定,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的住房。适用税率为0.6%。若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海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则为0.4%。
同时,对于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若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共同居住的,可按每人60平方米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2021年已经是《通知》第二次延期执行,在2016年,上海市财政局就发布过延期通知。
中国房地产数据研究院执行院长陈晟表示,目前上海和重庆试点的个人住房房产税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税,因为缺少相关法律支撑与授权,所以此次出台的政策仍与2011年的在主体上保持一致,并不能有更大突破,只能起到重申的作用。
不过他也透露,由人大预算工委和财政部牵头制定的房地产税相关意见征询稿已经有相关草案,其中关于房地产税征收力度、范围和减免面积都比两个试点城市现行的规定要更为严格。“目前要关注的是,房地产税在十四五期间是否能进入人大的立法程序,如果进入立法程序,再加两年可能就会出台。”
陈晟认为,上海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实行以来,对市场“重交易轻持有”的观念造成了一定冲击,警示了持有多套房是有成本的,而不仅是交物业费这么简单,对多套房房产投机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无论从替代土地财政收入的目的,还是完全抑制房价快速上涨方面都无法起到太大作用。
“上海和重庆两个城市的房产税试点证明了房地产税可能跟房价的关联度一般,直接决定房价的根本因素还是土地的供给和供需的平衡。”陈晟说。
数据显示,2020年,上海市房产税收入199亿元,而同年,上海市土地出让收入约3000亿元。
陈晟同时提到,从上海市1月21日出台的《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可以看出,抑制房价上涨的长效机制无外乎是立法、市场、住房保障和税收。但房地产税由于有立法的要求,目前无法作为应急措施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