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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发布: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来源:柒闻网 作者:苑桢 2021-02-10 21: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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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中国政府网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条例》提到,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还提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此外,《条例》要求,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包括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集资资金来源除非法集资资金余额、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等,还包括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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