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胡艳明 2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叶海生在《中国外汇》上表示,外汇局研究有序放宽个人资本项下业务限制。包括修订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规定,取消年度购付汇额度限制,优化管理流程;研究论证允许境内个人在年度5万美元便利化额度内开展境外证券、保险等投资的可行性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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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个人海外投资属于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2016年12月31日晚间,外汇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答记者问”,表明个人年度购汇5万美元的便利化额度没有变化,同时重申了个人购汇不得用于海外购房及投资等未开放的资本项下交易。
当时,外汇局指出,“当前我国资本账户尚未实现完全可兑换,资本项下个人对外投资只能通过规定的渠道,如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实现。除规定的渠道外,居民个人购汇只限用于经常项下的对外支付,包括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公务及商务出国、探亲、境外就医、货物贸易、购买非投资类保险以及咨询服务等。”并且要求个人在办理购汇业务时详细填写购汇用途及时间,若违规使用将受到处罚。
相比于之前外汇局对个人境外投资的规定,《中国外汇》中的内容是否是外汇局放宽外汇管制的信号?国际金融专家赵庆明对记者表示,这标志着个人资本项目开放迈出了向前的一步,但资本项目开放并非一蹴而就,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中国外汇》发表的这篇文章不能代表政策,而是带有探讨的性质。
赵庆明称,外汇局对于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涉及的子项目比较多,不会一次性全部允许可兑换,应该是遵巡循序渐进的原则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允许境内个人在年度5万美元便利化额度内开展境外证券、保险等投资”仅是涉及个人资本项目的若干子项目中的一个或一部分。并且,QDII也已经推出实施多年,以及开通了深港通、沪港通等个人可以间接投资境外的项目,未来会继续按循序渐进开放的原则逐步扩大开放。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对记者分析,随着我国金融对外开放不断深化,资本项目特别是个人对外投资也将逐步放开,一方面有利于扩大居民投资渠道,实现资产配置多元化;另一方面有利于实现跨境资本双向流动,保持人民币汇率水平总体稳定。对于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具有积极作用。
对于新的一年,外汇局在推动高水平、高质量对外开放方面将开展哪些工作,叶海生表示,2021年,资本项目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积极谋划未来资本项目开放的新格局,有序开展高水平对外开放试点,提升个人用汇便利度,以深化改革开放激发新发展活力,改革并完善与新发展格局下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
一是制定未来资本项目开放的总体规划。加强资本项目开放顶层设计,在深入开展广泛的调研、分析和论证基础上,按照“服务实体、协同推进,以我为主、稳慎开放,坚守底线、安全可控,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的原则,制定近中期(“十四五”时期)和长远期我国资本项目开放改革任务和具体措施,并深入研判潜在风险,构建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开放的安全发展和风险防控体系。
二是在部分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对外开放试点。在总结近年来资本项目各领域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系统集成式”思路,选择在部分地区开展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试点。在试点地区集中出台一揽子开放措施,内容涵盖跨境贸易、投融资各个领域,重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三是积极参与推动落实多双边投资/自贸协定谈判。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清理与RCEP要求不符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积极参与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完成的后续工作,推动中欧投资协定尽快签署;积极研究参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高水平自贸协定,积极参与中韩自贸协定、中日韩自贸协定、中挪自贸协定谈判,构建良好的双边、多边投资环境。
四是研究有序放宽个人资本项下业务限制。修订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规定,取消年度购付汇额度限制,优化管理流程;研究论证允许境内个人在年度5万美元便利化额度内开展境外证券、保险等投资的可行性;配合人民银行做好粤港澳大湾区“理财通”试点。
过去的一年,外汇局采取了多项措施扩大金融市场双向开放,如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简化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常态化发放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等。2021年的工作重点有哪些?
叶海生表示,2021年,外汇局将对标对表高水平开放要求,以证券市场开放为重点,提升境内金融市场的国际化水平,稳妥有序地推进资本项目开放。
一是稳慎推进境内金融市场的开放。统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政策,形成规则合一的债券市场开放制度框架和政策;稳妥推进境内金融衍生品市场对外开放,研究适当放宽境外机构投资者只能基于套期保值原则开展境内金融期货交易的限制。
二是稳步推进股票、债券发行市场的开放。完善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熊猫债)资金及汇兑管理政策;规范红筹股企业境内上市管理,放宽其募集资金购汇汇出限制,明确境外股东减持购付汇管理规则;继续做好“沪伦通”项下存托凭证(CDR/GDR)双向发行及跨境转换相关外汇管理工作。
三是推进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的制度实施。完善常态化QDII额度发放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类QDII机构额度发放规则;适时提高QDII总额度,根据外汇收支形势灵活把握额度发放的节奏和规模,满足境内市场主体跨境资产配置需求;健全QDII机构定期报告及监测分析制度。
四是改进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管理。优化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管理政策,对保险机构境外直接投资(ODI)和证券投资实施分别管理;规范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管理,满足保险资金境外配置资产的合理需求。
五是推动证券公司外汇业务试点。继续推进证券公司结售汇业务试点工作,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并完善相关外汇账户、境内外汇划转等规则,支持其代客结售汇业务的健康发展;选择部分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开展跨境业务试点,制定试点规则,合理确定跨境额度、业务种类、资金管理等,支持证券公司做大做强,发挥证券公司对外汇市场的积极作用。
在促便利的同时,叶海生也表示,外汇局将加强形势研判、预判;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监测;强化资本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