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黄蕾 2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细化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审慎监管要求、统一监管标准。
《通知》明确了三项定量指标,包括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此前,银保监会出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通知》大幅度收紧了互联网贷款政策要求,是对《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修正。主要目的在于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发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通知》明确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要求。一位股份行的业务人士告诉经济观察网,联合放款模式中,监管更倾向于双方联合风控、共同出资的模式。在现有合作模式中,通常合作机构(如金融科技公司)掌握大量数据,但资金量不足,在这类合作模式中扮演大数据风控的角色,依靠建立模型计算额度,为商业银行提供授信依据;商业银行则扮演资金提供者的角色,依靠风控模型结果进行放款。但在现有合作模式中,商业银行放款比例通常较大,有时甚至可以做到100%的资金放款。
董希淼认为,出资比例要求主要是为了约束中小银行借助联合贷款业务过快扩张。
上述股份行人士表示,部分中小银行并没有独立风控,自主建模,而是完全信任合作方,不对客户进行资信状况审查,使得在这些中小银行办理互联网贷款业务手续简单,客户更愿意选择,致使这些银行贷款业务快速扩张,也使得互联网贷款业务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银保监会表示,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有利于各类机构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在实践中,个别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利不对等等情况和问题,损害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
“应该也有限制金融科技公司业务规模的考虑,过低的出资比例,容易实现大规模放款,出现风险。”上述股份行人士表示。
银保监会表示,2020年7月颁布实施的《办法》,在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促进商业银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上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监管部门也发现,各机构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独立实施核心风控环节、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部分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与《办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风险隐患。
《通知》还指出,要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同时,严控跨区域经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此外,《通知》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规定。
为确保商业银行有序整改、平稳过渡,充分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通知》合理设置了过渡期,总体上与《办法》衔接一致,具体分两阶段执行,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机构提前达标。
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