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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自贸区内发起设立银行保险机构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辛继召 2021-02-25 17: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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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自贸区内依法合规发起设立银行保险机构。

2月25日,浙江银保监局、宁波银保监局办公室发布《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保险业市场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围绕自贸区战略定位,支持新设特色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自贸区内依法合规发起设立银行保险机构。

此外,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参股中、外资金融机构在自贸区内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保险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设立子行、分行。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在自贸区设立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鼓励结合自贸区各片区战略发展定位和金融服务需求,设立能够发挥功能集成牵引作用的事业部、专业分支机构和专业保险中心等功能型持牌机构。

简化部分准入事项办理方式。区内银行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机构准入(含设立、升格为支行、更名、终止)、高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区内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设立(含改建为相应层级)、迁址、撤销事项和高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尚未在各片区所在地市设立中心支公司或分公司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乡镇区域的银行分支机构终止不适用本条政策。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准入、地方中小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需执行银保监会相关政策要求。上述简化办理政策仅适用自贸(片)区内,涉及跨区域调整仍执行自贸区外许可办理方式。

2020年9月21日,国务院发布《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浙江自贸试验区宁波片区、杭州片区、金义片区正式挂牌。

(作者:辛继召 编辑: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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