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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 为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辛继召 2021-03-01 1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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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主要负责个人破产管理人管理、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办理个人破产事务的协调机制。

3月1日,据深圳市司法局消息,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同日,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始施行。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主要负责个人破产管理人管理、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办理个人破产事务的协调机制。

当前,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世界银行亦将“办理破产”情况作为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一级考核指标。深圳于2020年制定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该条例率先补足了市场主体救治的制度空白,在个人层面完善了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机制,建立起“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其中组建“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是一大亮点。

据深圳市司法局消息,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成立,一方面,能够加强府院联动、部门协同,提高个人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保障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顺利落地实施;另一方面,对破产行政事务进行专业化、集约化管理,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专业支持和协助,对于激发经济活力,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8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发布。根据条例,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就债务人而言,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就债权人而言,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个人破产主要采取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清算,这是典型意义上的破产,即债务人通过相关程序,将全部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经过三年至五年考察期,遵守行为限制、没有破产欺诈的,可以依法免除未清偿的债务,重获新生。重整,即债务人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提出合理合法的重整计划方案,经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以实现债务清理和经济重生;和解,即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就债务减免和清偿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依程序审查后认可协议效力,实现债务清理。

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进行相关行为限制,是国际通行的惯例。在消费限制方面,条例规定,债务人不得乘坐飞机商务舱、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三星级以上酒店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汽车,不得装修房屋等。在职业限制方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债务人也不能轻易地借钱。获得一千元以上的借款或者信用额度的,须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为保障债务人在破产期间的基本生活,条例为其划定了不用于清偿债务的豁免财产,包括债务人及其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等。但是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20万元。

(作者:辛继召 编辑:李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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