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证监局2021年1号罚单开给从业人员炒股,以配偶账户炒股注意了,处罚已屡见不鲜

来源:财联社 2021-03-08 20: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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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深圳,记者 覃泽俊)讯,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处罚不断。

3月8日,山东证监局公布了2021年的1号行政处罚,领罚的是一位券商前营业部总经理。张新春1996年进入证券业,从业已有24个年头,先后在原南方证券、原中投证券任职,现任职于中金财富证券。

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两年多时间内,张新春使用其配偶“康某”账户持有、买卖股票20只,买卖股票总成交金额1012万余元,亏损17万余元。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张新春处以3万元罚款。

在行业人士看来,这位营业部总经理大概率将被内部岗位调整。记者从中证协查询到的信息也发现,中金财富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名单中未出现张新春。

营业部总经理炒股遭罚

处罚信息显示,张新春1996年10月入职原南方证券,先后供职于原中国建银投资证券、原中投证券,现任职于中金财富证券。2004年3月8日取得执业资格,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涉案期间任原中投证券济南历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山东证监局依据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有关规定,对张新春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张新春被罚的原因是从业人员违规借用他人账户炒股。山东证监局调查称,康某系张新春的配偶,“康某”普通资金证券账户于1996年9月开立于原南方证券济南历山路证券营业部,该证券账户的资金为张新春和康某的共同财产。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7月7日期间,张新春使用“康某”账户持有、买卖股票20只,买卖股票总成交金额1012万余元,亏损17万余元。

山东证监局认为,事实有相关劳动合同、证券业执业证书、相关账户交易数据、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新春的违法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199条所述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199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张新春处以3万元罚款。

多起从业人员炒股领罚

除了张新春的处罚,2020年以来,各地证监局对券商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处罚不断。

一类是从业人员违规借用账户炒股被罚。

2020年8月1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对东方证券苏州西环路证券营业部的理财顾问潘金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1月4日至2017年5月19日,潘金虎在此营业部担任理财顾问,具有证券从业人员身份。上述期间,潘金虎控制使用林某莉证券账户买卖天成控股、贵绳股份等13只股票,成交161笔,买入金额1470.98万元,卖出金额1608.03万元,交易金额3079.01万元,亏损8.54万元。证监局根据当事人潘金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潘金虎处以三万元罚款。

还有一类是接受客户委托炒股遭罚。

2020年11月24日,江苏证监局处罚信息显示,苏海明,男,1983年8月出生,2014年11月至2017年3月,苏海明任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助理。2015年3月和2016年4月,蒋某玲与苏海明分别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全权委托股票买卖协议书》。在协议期限内,苏海明使用蒋某玲证券账户,买卖创兴资源、美都能源、三维工程、和顺电气等股票,截至协议期满日2016年12月,买入金额共计3010万元,卖出金额共计2829万元,亏损67万元,苏海明未从中获利。

江苏证监局认为,苏海明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蒋某玲、金某华的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145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215条所述违法情形。苏海明苏存在严重不配合调查的情形,应当予以严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215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苏海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第三类是利用内幕信息炒股最终入刑。

2021年1月21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财达证券前员工郭兆纲的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郭兆纲触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罚没合计12.4万元,且案发后有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依法不予缓刑。法院最终作出两项判决,一是判处被告人郭兆纲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羁押日起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是对扣押在案的123873.73元中的23873.7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款10万元折抵罚金。

公诉机关认为,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郭兆纲担任财达公司证券投资部项目二部负责人、投资经理,负责该公司自营证券账户的投资决策。任职期间,郭兆纲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了上述账户有关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自行操作或与他人共同操作“郭某1”“魏宝社”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财达公司自营证券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68只,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6亿余元。这并非郭兆纲首次违法违规,在2019年10月,证监会对郭兆纲借用他人账户炒股开出超200万元的罚单。

从业人员炒股仍为红线

虽然多个处罚依据均为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新《证券法》对证券从业人员炒股仍然保持“高严”。

新《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新《证券法》第1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有券商资深合规人士表示,相较于2005年的《证券法》,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健,新《证券法》对券商从业人员的监管更加严格,从业人员禁止交易的品类范围也扩大,“从业人员除不得买卖和持有公司《个人投资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证券外,也不得买卖和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股票期权等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2020年至今,证监会就“违规炒股”、“代客理财”等已开出至少23张罚单,其中涉及光大证券、万和证券、民生证券、东方证券、申万宏源、国元证券、华鑫证券、国信证券、东北证券、长江证券、长城国瑞、恒泰证券、国金证券、浙商证券、中金财富等15家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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