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怒 久盛电气偷删问询问题被发现 招商证券两保荐人被书面警示

来源:经济观察网 作者:黄一帆 2021-03-11 20: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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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黄一帆 对于回答不来的监管审核问询,竟有IPO企业如此大胆直接删除问题,对监管疑问避而不答。

3月10日晚,深交所下发了两则监管函。因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久盛电气”)招股说明书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存在多处错漏,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及未按照审核问询要求进行回复,深交所向其下发了监管函。

而闫坤、张阳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也收到了一则监管函。 监管函中称,上述保荐代表人未充分全面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导致招股说明书相关信息披露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不符;同时,未按照审核问询要求进行回复和发表核查意见。

实际上,此前已有类似案例在先。去年5月,在交控科技冲击科创板IPO时,上交所在审核中发现中金公司的保荐代表人万久清、莫鹏违规改动招股说明书、审核问询函等注册申请相关文件。在上交所采取纪律处分的基础上,证监会对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3月11日晚,在获得上述监管函后,久盛电气即将迎来首发上会。创业板上市委今晚公告称,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发3月18日上会。

久盛电气IPO存多项违规

根据深交所披露,2020年7月7日,深交所受理了久盛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

招股书显示,久盛电气成立于2004年5月,主营业务为防火类特种电缆及电力电缆等研发、生产和销售服务。

报告期内,久盛电气营业收入分别为10.12亿元、12.31亿元、12.56亿元、5.19亿元,2017年、2018年、2019年同比增速分别为50.43%、21.56%和2.06%,增速不断下滑;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054.12万元、6479.33万元、8000.44万元、3305.75万元,2018年同比增长215.43%,而2019年涨幅下落至23.48%。

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深交所发现久盛电气存在违规情形,包括招股说明书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存在多处错漏,与实际情况不符 ;未按照审核问询要求进行回复 。

在信息披露问题方面,深交所表示,根据久盛电气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久盛电气分别于2017年、2018年向控股股东迪科投资拆入资金2260万元、1250万元。久盛电气在更新财务资料时对招股说明书相关数据进行了更正,包括将上述拆入资金金额更正为2760万元、1295万元,并补充披露了2018年久盛电气向实际控制人张建华及其配偶郑钰华拆入资金635万元,以及久盛电气2019年向关联方池州市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商品556.17万元。 

此外,久盛电气还对深交所审核问询避而不答,直接删除了相关问题。

深交所表示,在首轮审核问询问题2和问题9中,分别要求久盛电气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相关方资金拆借的情况、对疫情影响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等,并要求保荐人发表核查意见。在回复问题2时,久盛电气仅披露了与非关联方的资金拆借,未披露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在回复问题9时,删除了有关疫情应对措施的问题,未对该问题进行回复。直至深交所后续问询后,久盛电气才补充披露相关情况。 

深交所指出,招股说明书及对审核问询的回复,是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的重要文件,相关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作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久盛电气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且未按照要求逐项回复深交所审核问询。发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久盛电气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招商证券两名保代被采取书面警示

而闫坤、张阳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深交所在监管函中指出,两者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存在违规。

对于久盛电气违规情形一,深交所表示,保荐代表人未充分全面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导致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存在多处错漏,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不符。 

而对于久盛电气违规情形二,深交所表示,闫坤、张阳作为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编制和核查验证工作,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未按相关执业规范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进行全面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相关信息披露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不符,且未按要求逐项回复本所审核问询并发表核查意见。

深交所表示,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决定对保荐代表人闫坤、张阳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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