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达峰、碳中和成为今年全国两会“热词”。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政协副秘书长王济光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提出应该将碳税纳入环境保护税中进行征收。同时,他也就修改《环境保护法》提出了相关建议。
《21世纪》: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就目前的情况看,碳达峰在“十四五”时期还面临什么问题?
王济光:从目前我国的相关情况来看,“十四五”时期是实现碳排放达峰的关键期。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主要行业产业政策和多数地区发展规划中仍保留了许多高碳项目计划,对现有大量高碳设施没有明确淘汰和改造计划,对低碳改造缺乏技术储备和大规模投入规划。
许多地方对碳达峰、碳中和及其要求的能源、交通、建筑和工业的大幅度转型缺乏认识。一些地方仍在侧重规划煤电和依赖传统高碳技术的建筑、交通、钢铁、水泥、化工、铝业等项目。如果继续按现有能源、交通、建筑、工业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规划,我国碳排放将持续保持高位,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难以落实。“十四五”时期必须有效处理好上述这些问题。
《21世纪》:有建议认为,在环境保护税方面应该考虑将碳税纳入其中?对此你有什么建议?
王济光:在环境保护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征收碳税的问题已经提出两年,从目前形势来看,征收碳税的时机已经成熟,而且在基本方向上也符合我国低碳发展的国家战略。开征碳税不仅仅是有利于减缓“十四五”时期国内能源消耗,促进节能减排,也有利于我国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有利于完善我国环境税收的相关制度。
在确定开征碳税的前提下,建议按照“谁使用、谁排放、谁缴税”的原则进行相关政策设计。
第一,在税种类型上,要把碳税作为环境税的一个税目与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氮氧化物税相并行,用以取代现行的排污费。
第二,在征收对象上,应主要针对化石燃料(煤炭、石油、天然气等)消耗的企业征税,通过影响消费者行为选择来达到减少排放的目的。
第三,在计税标准上,可先期选择化石能源开采和生产环节征收,设置相应的过渡期,在具备征管能力和控管条件时,逐步将征税环节调整为消费环节。
第四,在税率水平上看,初期不宜过高,应当服从国家总体减排目标,注意与能源税和相关减排政策相衔接,参考全球平均水平确定和试行。
第五,在税收用途上,明确用于节能减排投资,比如新能源技术和碳减排技术的创新研发。
《21世纪》:作为我国首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绿色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已于2018年1月1日开征。经过3年来的实践,这部税法还有哪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王济光:我认为《环境保护税法》目前仍存在待完善的地方。
第一是税收优惠政策不合理。受惠主体控制不严,造成部分重污染企业也在享受免税政策。《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有关情形,其中包括:“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但这与实际有较大出入。许多农村小型养殖场由于缺少环保意识和治污技术设备,“小而散”问题较为突出,环境破坏程度远远高于大企业,成为农村地区最大污染源。
第二是环保支出缺少优惠政策。以增值税为例,为降低企业发票使用成本,《环境保护税法》允许购买增值税开票设备及服务费抵减相应税款。但由于企业监测污染排放数据所耗费成本较高,购买设备、服务的支出难以抵减税收优惠,造成环境保护纳税成本居高不下,容易挫伤企业纳税意愿。
三是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有失公平。《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减征环境保护税。仅仅以浓度值作为减免唯一标准,对于浓度低、排放量大的企业来说,其实际污染量远超高浓度、低排放量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显失公平。
《21世纪》:为此你在今年两会中,带来了什么样的建议?
王济光:我呼吁尽快完善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
一是缩小农业养殖优惠范围。将环保意识薄弱,缺少治污技术设备的小型养殖企业纳入征税范围,以缓解和遏制农村地区“小而散”的污染源对环境的破坏。
二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企业环保成本。比照增值税税控设备抵减税款优惠政策,允许企业购买安装污染监测设备时委托第三方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等支出,用以抵减环境保护税税款,支持企业自行完善环保监测网络。
三是通过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环保。从增值税、所得税等方面,对从事环保监测服务、环保技术研发、环保设备生产的企业进行税收减免。
四是优化现有优惠政策。综合考虑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两个指标,确定环境保护税的优惠政策,避免部分企业“浓度低,排放总量大”却享受优惠,形成变相的税负不公。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李果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