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公布“首违不罚”十项事项清单

来源:经济观察网 作者:杜涛 2021-04-01 1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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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税务总局公布“首违不罚”十项事项清单)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杜涛 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显示,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一共十项。

首违不罚是指对纳税人首次发生的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部分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

2020年8月1日起,《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该《清单》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未按规定报备财务会计制度、软件及银行账号,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等18项被列入“首违不罚”事项。

之前,据经济观察网了解,东莞税务对13类纳税人容易出现疏忽,发生率高但又危害不大、容易改正的轻微税务违法行为,明确“首违不罚”原则。

4月1日,广州云医惠药医药有限公司东莞四季花城药店成为“首违不罚”政策的东莞首位受益纳税人,该纳税人所属期2月的个人所得税逾期未申报,税务人员了解情况后,对其逾期申报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教育,并引导其现场进行补申报,鉴于该纳税人违法事项属于“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情况,且危害后果轻微、,改正态度积极。根据总局公告精神,税务人员对其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首违不罚”十项清单分别是:


1.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2.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4.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5.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6.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9.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10.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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