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网络小贷公司等被纳入客户尽职调查监管适用范围)
3月31日晚间,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就《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适用范围最新纳入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法询金融监管研究院副院长周毅钦在接受财联社采访时表示,此次《修订草案》主要是对07年版的文件进行了修订,比较大的变化是将一些新兴金融业务机构和新增金融机构囊括在内。在周毅钦看来,此举不仅与监管部门一直强调的“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到监管范围之内”相呼应,也是给这些新入机构非常明确的监管细则,防止监管套利和政策擦边球现象的出现。
“增加试用范围主要还是根据实际业务来区分,去年以来监管就一直强调金融的归金融,凡是符合金融监管范围的机构,实际涉及到金融层面的业务都要被监管。”支付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亦表示,新经济催生了新金融业务,存在交差性和渗透性等特点,而且涉及范围和人数更广,社会影响力更大。为更好的防范金融风险,非常有必要扩大适用范围,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等纳入监管。
根据央行2007年公布的相关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的金融机构包括五大类,第四类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财联社记者对比发现,此次《修订草案》适用范围第四类增加“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机构。另外,第四十九条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按照《修订草案》,金融机构应该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识别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尽职调查措施。同时,金融机构在与客户业务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尽职调查措施。针对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情形,金融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化尽职调查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业务,或者终止已经建立的业务关系。
此外,相较于此前版本,《修订草案》还增加无法完成客户尽职调查时应当采取的措施。金融机构在开展客户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采取有效措施仍无法完成客户尽职调查的”,应当根据情形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在业内人士看来,《修订草案》进一步规范了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行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王蓬博称,这也意味着金融机构合规性要求越来越强,监管更加细化和注重顶层设计。他建议,金融机构应该会同法务和风控做好合规,同时跟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沟通,对监管方向和细节了然于胸,细化商户管理,梳理业务流程,改变可能存在的粗放式增长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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