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安索赔案终审明确中介机构责任比例 投资者维权宜尽早

来源:大众证券报 作者:李彦 2021-05-22 07:16: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ST中安索赔案终审明确中介机构责任比例 投资者维权宜尽早)

5月20日晚,ST中安(600654)发布投资者索赔案示范案例二审诉讼结果公告。

2020年11月,上海金融法院对两名投资者诉ST中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判决,除了判ST中安赔偿投资者损失外,还要求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ST中安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随后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判决向上海市高院提出上诉,对ST中安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部分,请求改判驳回。

据上海市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显示,上海市高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高院认为,结合本案事实,案涉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招商证券在财务顾问报告中的专业意见,显然与事实情况不符,其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对由此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招商证券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部分内容存在虚假陈述。对由此导致的投资者损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院最终认定,中安消技术应对中安消的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招商证券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ST中安在公告中称,本次诉讼涉案的金额约为73.79万元。且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已于2020年度对上述案件的相应金额部分计提了预计负债。鉴于招商证券及瑞华会计师须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

据代理ST中安投资者维权案件的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介绍,此次诉讼的二审法院,对两家中介机构明确了应承担责任的比例,该诉讼结果是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当中罕见的中介机构按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

刘鹏律师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凡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4日(含当天)期间买入ST中安,且于2016年12月25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011)报名,参与诉讼索赔。

根据ST中安5月14日最新诉讼公告显示,截至该公告披露日,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相关原告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1725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约为6.91亿元(另有10名原告投资者已撤诉,撤诉金额约527.51万元)。

刘鹏律师进一步表示,鉴于目前法院对涉案中介服务机构应承担责任也已明确,适格投资者应尽早主张索赔,以挽回自己的投资损失。

记者 李彦

扫码报名索赔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