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斗南锰业原总经理获刑3年 在职14年间受贿91万)
2020年6月19日,多家媒体报道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斗南锰业”)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吕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文山州监委指定砚山县监委管辖,正在接受监察调查。
日前,由裁判文书网获悉,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和案件细节。
14年受贿91万 过年过节收礼为主要方式
据判决书,吕某2003年11月任国有公司斗南锰业斗南分矿主任工程师,2005年12月任该公司斗南分矿矿长,2008年9月任斗南锰业副总工程师,2009年4月任总经理助理,2012年任副总经理,2016年4月任总经理。
2004年至2017年,吕某在斗南锰业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与其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供货商、采购商、掘进承包商的财物共计人民币90.8万元和价值4000元的玉坠一块,为供货商、采购商、掘进承包商谋取利益。具体情况如下:
其中,吕某与湖南湘潭新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下称“湘潭新鑫”)来往最密,时间最长,受贿金额最大。法院审理查明,吕某所收湘潭新鑫54.8万元中,2004年至2006年每年春节、中秋节各收受2000元,2006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中秋节各收受1万元,2012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中秋节各收受2万元;
2011年8月,收受一台电脑及2万元现金,2012年收受杨某送的10万元,2017年上半年收受曹某送的20万元。最后两笔吕某因担心被查处,分别于2014年8月、2017年7月份退还杨某、曹某。吕某自述,除湘潭新鑫的30万元外,其他贿金均为过年过节收。
截至判决书公布日,吕某亲属已退赃20万元到砚山县监察委员会账户,退赃40.8万元到砚山县人民法院账户,玉坠一块已随案移送到砚山县人民法院。
物证方面,判决书提及斗南锰业所提供的公司戛科、白姑矿采掘工程招标情况及各涉贿公司的合同及付款明细。
寄厚望于被判缓刑 多番辩白难逃有期
吕某辩称自己已退回杨某、曹某的3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法院表示,吕某收款后间隔一年多将10万元退还杨某,数月后才将20万元退还曹某,均超过了合理的“及时退还”时间,也没有及时上缴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认定为受贿金额。
吕某辩称自己没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法院表示,吕某明知道行贿人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应当知道请托目的而收款,即使没有实际谋取到利益,仍然应以受贿论处。
吕某再辩称其2016年4月任总经理之后没有受贿,除已退的30万元外,其余是在过年过节所收,应当从轻处罚。法院表示,受贿罪是以受贿金额计算刑期,并不以受贿时间不同而对其从轻处罚,该意见没有法律根据,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吕某身为国有公司斗南锰业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杨某等人的财物90.8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合其有认罪、悔罪,全部退赃的情节,法院将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二、没收被告人吕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8万元、玉坠一块,上缴国库,其中在砚山县监察委员会的人民币20万元由砚山县监察委员会上缴,在法院的人民币40.8万元、玉坠一块由法院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