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银保监会发布硬性规定:股东授信逾期时,应限制相关权利)
6月8日,银保监会在官网正式发布《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下称《通知》),今年1月底,银保监会曾就该文件公开征求过意见。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对比发现,相比征求意见稿,《通知》最大的变化是在第六条最后一项有所变化,由征求意见稿中的“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限制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并限制其提名或派出的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变更为“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的权利限制: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的,应当限制其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并限制其提名或派出的董事在董事会的表决权;其他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的,商业银行应当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对其相关权利予以限制。”
“这一条款实际上在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已经做出了规定,但是限制表决权是一种很强硬的做法,之前在《商业银行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一位业内人士解读称。
原银监会于2013年发布的《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显示,“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而202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未有相关表述。
还有银行业人士分析认为,上述规定可能会对部分银行的关联交易产生一定影响,“尤其中小银行,如果大股东考虑到贷款逾期被限制了表决权,可能会影响部分议案在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率。”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则表示,上述要求还充分考虑了不同类型银行保险机构的差异性,为实施差异化监管预留了空间。“从条文内容看,在条款设计上,针对行业特点予以区分,有的条款仅适用于商业银行,例如,商业银行股东授信逾期的,应限制其相关股东权利;有的条款仅适用于保险公司,例如,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要求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部分中小银行信息发现,事实上,已经有少数银行规定,当该行本行借款逾期期间,会限制表决权。如,宁波通商银行在2018年修改的章程中规定,“股东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期间,或者股东质押本行股份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份的50%时,其在股东大会和其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受到限制。”
而当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一定比例时会限制股东表决权的情况,多数银行已经施行。如,重庆三峡银行曾在年中披露,该行多名股东因质押股权数量超过其持有股权的50%,已限制表决权;华融湘江银行曾披露,该行曾对多家质押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50%的与会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其有效表决权为其持股数的70%,被限制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与此同时,还有银行因未限制超比例质押股权时的表决权而被监管处罚。今年4月银保监会海北监管分局对青海门源农商行处罚25万元,案由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未限制质押股份50%以上股东的表决权。
(作者:李愿 编辑:马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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