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财快评: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疫情防控,6月8日,广州警方通报了一起隐瞒旅居史、接触史行为被刑拘的案例。5月25日下午,家住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的祝某前往荔湾区白鹤洞街某小区探望父母(其父母在30日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后因出现咳嗽、发热症状,先后于2日、4日前往医院就诊,但祝某未如实告知医生近14天内的旅居史,隐瞒曾与确诊病例接触以及到过疫情高发区的事实,后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其行为已引发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
以上案例反映出公民个人对于疫情防控有义不容辞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接受相关流行病学调查、疑似病人报告、积极配合治疗等。相应的,违反规定需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具体而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若个人存在以下几类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个人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措施,并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义务。与之相对,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具体包括不配合疫情检测行为、擅自离开或强行进入封控区、拒不配合接受隔离观察等。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6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对阻碍卫健部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依法采取检查、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77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行为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对公共秩序的稳定和疫情防控工作负面影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5条,对于编造并传播或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传播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对于不配合流行病调查工作,故意传播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据《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患有新冠病毒肺炎或疑似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四、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
对于拒绝执行卫生健康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配合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当前广州疫情防控的任务来看,在战胜疫情的各项工作中,从政府到个人,都需各自完成各自的任务,承担各自的责任,以期此次疫情尽快结束。
(作者系法学博士、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作者:杨帆 编辑:李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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