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针对“最坏的人”和“最坏行为”的制度,一定是好制度)
理解人性,是理解公司治理机制和治理结构的基础。
比如,人性中的善变。正是因为人们会破坏自己的承诺,会此一时、彼一时,所以,我们才需要设计治理机制来对他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护。
思考公司治理时,我们究竟应该怎样看待人性?人性会怎样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和公司的运行?治理机制可以怎样对人性中的善变形成制约?
图片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记者 程婷婷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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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IRST-
如何看待人性
公司治理,是平衡利益关系的学问,利益诉求的主体是人。
一方面,即使在相同的情境下,不同的人也会产生完全不同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人是善变的,常常会违背合约,改变自己的利益诉求,违背自己先前已经做出的承诺。
前者会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后者更容易让公司治理机制失灵。这都涉及人性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对人性有更多的理解,一切的制度建设也必须基于人性。
一谈起人性,很多人第一时间在头脑中反映出来的,往往是人本性上的善良和丑恶。我们有时候会说这个人好,是好的合作伙伴;说那个人坏,和他在一起一定会吃亏上当。
用这种个人的主观判断做思考的基础,虽出于人的本能,无可厚非,但不科学。因为,人是所有正面行为和负面行为的结合体,趋利避害,在不同的场景下,选择最符合自身利益的行为,这是人性,不是简单的是非善恶就可以评价的。
我们很难定义,究竟要为别人背负多少艰难,才算是“善良”;背负多少艰难的人,才是所谓的“好人”。大家可以扪心自问:遇到利益选择的时候,在何种情况下,我们才会做到“温良恭俭让”?
既然我们绝大多数人都无法恪守圣贤之道,又凭什么要求别人一定品性高尚呢?
我们对人性的认识必须要超越简单的善恶观,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冷静地去理解制度,才会在设计机制时,把对手假定为“坏人”,把制度建立在“人性本恶”的基础上。其实,我们之所以要建立制度,就是要约束那些“坏行为”。这些坏行为包括:不诚信,不守约,损人利己,甚至损人不利己等。
我这样说,并不是故意要推崇一种斤斤计较、尔虞我诈的社会观念,而是希望大家都能把商业活动建立在更为坚实的制度基础上。
如果一个制度可以把“坏行为”全部限制住,那么,我们还担心善良之花不会开花结果吗?相反,如果我们在思考制度问题时,把所有的人都假定为“好人”,一旦遇到利益冲突问题,大家都先人后己,那么,这个制度就会漏洞百出,毫无约束力。
如果我们的制度针对的是“最坏的人”和“最坏的行为”,那么这个制度一定是好制度。好人自然会遵守制度,并且很有安全感;坏人想钻制度的空子,却没有机会,他们成不了“坏人”。最后我们看到的结果就是,他们都是好人。
有句话说得好:好制度会把坏人变成好人,坏制度会诱导好人变成坏人,其中的辩证逻辑就在这里。
2
-THE SECOND-
利己与机会主义行为
人性会怎样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怎样影响到公司的运行?这里有一个真实的案例:
甲和乙是同学,他们一起开了一家公司。之所以开这家公司,是因为乙有机会搞定一个客户,为客户开发一个信息化改造项目;甲有软件开发方面的背景。于是,甲乙说好了对半分账,公司的股权双方一人一半。
这个改造项目对于一穷二白的甲和乙,是很划算的。所以,他们合作得很好,如期收回了项目款,大家都很满意。但这个项目完成后,出现了新情况,两个人因此面临考验。
首先是甲开发项目的事情,被客户的同行知道了。同行派人直接找到他,请他也帮助自己做类似的项目。新项目的第一期,是和公司签协议。但由于做这个项目需要熟悉企业的业务场景,所以,甲花了不少精力,俨然成了一个行业专家。
新客户比第一个客户的规模大,需求也相对长期,很希望拉甲入伙。新客户给了甲几个选择:一个是直接把他们的公司买下来;另一个是劝甲直接加入他们的公司,成立一个部门或一家分公司。新客户对甲说:“专业性的工作都是你做的,为什么每次都分给乙同学一半的钱呢?”
甲是技术人员出身,原来在利益方面想得不多,但有了新客户的怂恿,每当干活很辛苦的时候,他就会想到利益分配的问题。他越想越觉得,是这么一回事。
他原来是非常感激乙的,乙通过第一单业务,为甲的职业之路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但经过客户的挑拨,甲的心活了,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他开始动摇。
其实,乙也面临类似的问题。因为他非常擅长和客户搞关系,在开发第一个项目的同时,他也以公司的名义接了其他几个小项目。乙按照甲的建议,找了几位工程师分头做这些项目,乙逐渐发现干这种事其实没那么复杂,他甚至有点儿后悔让甲拥有50% 的公司股份。
甲和乙终于因发展思路和利益诉求的不同,矛盾开始明显化。泛泛而言,甲和乙都是很不错的人。但就是这两个不错的人,合作成立公司之后产生了利益之争。
他们产生争议的原因,在于两个人拥有的资源不同,而这两种资源的连接并不是不可替代的。所有的合作,都是资源的合作,源于资源的互补性。当这种互补性消失或者被替代了之后,合作的基础就不复存在了。
而驱动这一现象的根源,就是人的利己与机会主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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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HIRD-
制约人性中的善变
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所以说,所有的合同都先天不足,治理机制应该对人性中的善变形成制约。
比如,经理人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但股东没有办法对经理人经营企业的细节做出规定。比如,经理人会向股东隐瞒企业的真实信息,以便把经营目标引导到更适合自己完成的程度,或者更有利于巩固自身地位的方面。经理如此,其他人也一样。
很多企业对于主要管理者都要进行考核。绝大多数情况下,考核指标中都包括销售额和利润指标两项。但只考核两个指标够不够呢?这两个指标在所有的考核指标中又应该占有多大的比重呢?坦率地说,很多企业的股东都没有认真算细账。
经理人都是按照考核指标来安排工作的。这一点,是由他们的身份决定的。指标不同、构成不同、比例不同,管理者在完成工作时的目标、想法、行为,甚至心态就都不一样。由此,对企业的发展路径会形成极大的影响。
总之,治理机制,就是要提供一种有效的激励,以减少各个利益方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因利己动机而给交易的当事人带来效率损害。企业是一系列交易的结点,每一个交易都意味着一个不完全合同关系,因此就应该有对应的治理机制。
好的治理结构,本质上是一种有效的利益结构,其中充满了有针对性的治理机制。这些治理机制,可以让各相关利益主体、各种资源和各种诉求形成一种合理的平衡。
这里的“合理”,我认为有三个标准:第一,要有助于企业家精神的发挥;第二,要有助于弱势资源提供者的保护;第三,要有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
本文摘编自《宁向东讲公司治理:共生的智慧》,作者宁向东为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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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丁凝 主编|张宁
校对|谷红欣 视觉|牛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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