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尚全先生去世,曾有一系列重要改革建言写进中央文件

来源:企业观察报 2021-06-30 19:23:2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高尚全先生去世,曾有一系列重要改革建言写进中央文件)

高尚全先生生前提出的关于“企业自主权”“商品经济”“劳动力市场”等一系列改革建言,写进了中央文件,有力推动了我国改革开放事业和改革理论的发展。

6月27日下午,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名誉会长、原国家体改委副主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原会长、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原会长高尚全在北京协和医院逝世,享年92岁。

“改革是我一生的追求,也是我一生的牵挂。”高尚全长期从事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市场经济等问题的研究,是中国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主流经济学家之一,多次参加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政策和体制文件的起草工作。

他提出了“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的观点以及劳动力市场的概念;他的 “用经济合同替代指令性计划”等建议被吸收到十三大报告中;他参与起草十五大报告,对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改革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他是最早提出政府治理改革的学者之一,第一个提出正确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关键是解决好政府 “越位”、“缺位”和“错位”的问题。他对“实行按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的关系”、“为什么要把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作为劳动的重要形式”以及“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也是劳动”等问题的阐述,引起了理论界和领导的重视。

针对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问题,他系统地提出了“以民为本”和“民本经济”的理论,概括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对改革的相关理论进行了创新。

高尚全关于“企业自主权”“商品经济”“劳动力市场”等一系列改革建言,写进了中央文件,有力推动了我国改革开放事业和改革理论的发展。

高尚全生平:

1929年9月,生于上海嘉定

1952年,毕业于上海圣约翰大学经济系,曾任研究员、教授,长期从事政策研究工作

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在第一机械工业部、农业机械部、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从事经济政策研究工作

1982年起,任国家体改委处长、副局长、中国体改研究所所长

1985-1993年,任国家体改委副主任

1999年,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

曾先后兼任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会长;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理事长;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委员;联合国发展政策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南开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等职务

高尚全是第八届、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

高尚全主要改革思想及观点:

早在1956年,高尚全就提出了企业要有自主权的建议,并发表于1956年12月6日《人民日报》第2版。

1987年,高尚全提出“计划和市场都是一种手段和方法,并不反映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针对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要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僵化的以行政指令为主要手段的管理方式,更多地发挥市场调节经济运行的作用”(原载1987年11月6日《人民日报》)。

1993年高尚全提出“应明确提出劳动力市场概念”的建议,被吸收到《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

1996年,高尚全在主持香港特区筹委会经济小组工作时,曾担心香港在金融上出问题,从而影响香港回归祖国。他从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高度,极富预见性地提出密切注意国际汇市动向、防止国际游资冲击港元的对策建议,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并及时批示有关部门采取积极对策。

1997年,高尚全参与起草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新型的集体经济,“要致力于所有制结构的改革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这些建议被吸收进十五大报告中。

2000年10月,在《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一文中,高尚全对“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的关系”、“为什么要把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作为劳动的重要形式以及私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是否也是劳动”等问题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引起了理论界和有关领导的重视。

2001年,针对改革进一步深化的问题, 高尚全系统地提出了“以民为本”和“民本经济”的理论,论述了民本经济的基本特点、对于深化改革的作用等,并在此基础上概括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具有的五个基本特征:一是以民为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市场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运行基础;三是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四是民主政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障;五是中华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对改革的相关理论实现了创新。

2019年9月21日,高尚全在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举行的“与掌门人同行-致敬共和国70周年”主题论坛上呼吁,华为这样的企业需要保护,一流企业的成功需要一流企业家掌门,企业家和商人有本质区别。

2021年4月,高尚全提出了当前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五点建议,他认为要从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为核心,第一要从根本上坚持“两个中性原则”,第二必须严格约束权力,严格落实罪行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司法原则和规则,第三、未经法院判决,严禁侦查机关挪转涉案资产,第四,经济犯罪异地办案,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设立“两地同检”原则,第五,诬告陷害必须反坐的原则。

“这两年来,多位民营企业家得到了平反。但是这不足以遏制一些人对权力的滥用。对那些构陷民营企业家的权力持有者,对徇私枉法的负责人,必须予以追责。惟其如此,才能吓阻一些扭曲的权力之手。”

END

编辑|丁凝 主编|张宁

校对|谷红欣 视觉|牛大伟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