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简史之十二:1970年代为何再一次“下放管理权”

来源:企业观察报 2021-07-07 14: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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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企简史之十二:1970年代为何再一次“下放管理权”)

在今年3月的国资委暨中央企业党史学习教育动员部署会上,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国资委党委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组长郝鹏强调,学习党史要与学习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相贯通,要突出央企特色、突出学用结合。

为突出党史学习的央企特色,企业思想家特邀国资国企研究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剧锦文教授,帮助读者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发展历史,以资读者系统了解国资国企发展沿革、国企改革脉络,进一步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

文章将以系列形式陆续刊发,敬请关注。

为了改变“大跃进”大规模下放权力造成的工业经济管理中既散又乱的局面,把过热的空气压下来,20世纪60年代中期,中共中央果断地采取了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的应急措施,合理地调整了被严重破坏的产业结构,使整个工业生产走上正常发展轨道,这在当时是非常必要的。

随着整个工业生产、建设的恢复和发展,为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调整的后期,中央决定再次扩大地方和企业一部分管理权限。

然而,与20世纪50年代后期的那次放权如出一辙,尤其是这次放权与 “极左”相融合,从而引致了一场更大规模的经济紊乱,直至将国民经济推向了崩溃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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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IRST-

调整后期重新扩大地方和企业权限

1964年8月27日,毛泽东在有关文件上批示:“计划工作方法,必须在今明两年内实行改变。如果不变,就只好取消现有计委,另立机构”。

9月21日至10月19日,全国计划会议召开,按照毛泽东批示的精神,会议集中讨论了计划工作如何改进的问题。会议提出“大权独揽、小权分散”“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1965年11月30日,国务院将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物资部等四个部门拟定的《关于改进基建计划管理的几项规定(草案)》《关于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留给地方使用的几项规定(草案)》和《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草案)》颁发给各级政府和企业。

这几个规定的出台,实际上是对1964年提出的“集中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的具体贯彻。依据上述原则和规定,调整后期,中央又重新扩大了地方和企业的管理权限,主要表现在扩大地方的计划管理权,地方的基本建设管理权,地方的物资分配权。

中央在扩大地方自主权的同时,也扩大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自从1961年9月中共中央正式颁发《工业70条》以来,“大跃进”期间造成的企业管理混乱,不计盈亏,不讲核算的局面很快得到了治理。尔后,又通过全国性的清仓核资,清理拖欠,扭亏增盈和增产节约运动等,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随着调整任务逐步完成,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需求日益迫切。于是对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作了重新规定。

如,把技术组织措施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劳动安全保护措施费中一部分划给企业,由企业自己掌握使用。

企业进行小型技术措施需要的费用,在完成国家的财政任务和成本计划以及不要求增拨材料的条件下,每项措施的费用大中型企业在1000元以下,小型企业在500元以下的,可以摊入成本。

取消企业从超过国家计划收入中提取资金的办法,提高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后提取资金的比例,按企业的工资总额计算,由原来的3.5%提高到5%。

以上这些政策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地方和企业的管理权限,对于发挥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上世纪60年代鞍山钢铁厂厂区

图片来源:鞍山钢铁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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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ECOND-

更大规模的权力下放

然而,1969年至1972年,我国经济管理体制再次发生了大逆转,中央重提精简国家机构、下放企业的管理权;下放财政、物资、基建投资权;简化税收、信贷、劳动工资制度等三方面。

毛泽东一直主张权力分散。3月20日,毛泽东在杭州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说:中央还是虚君共和好。中央只管虚,只管政策方针,不管实,或少管点实。他批评中央部门收上来的企业多了,凡是收的都叫他们出中央,到地方上去,连人带马都出去。

长春汽车制造厂车间

图片来源:新华社

1969年,在“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口号推动下,经济体制大变动又被推到了前台。除了试图改变中央统得过多、管的过死状况的原有动机以外,战备形势是一个新的促进因素。

由于作出了新的世界大战随时可能爆发的估计,因而需要各地尽快建立起独立完整的地方国防工业体系,各自为战。

1970年2月全国计划会议提出,把全国划为10个大协作区,各自建立工业体系,自己武装自己。

1969年2月,全国计划会议提出,企业要以地方管理为主,中央直属企业可以分为地方、中央和双重管理等三种形式。

经毛泽东亲自决定,1969年5月1日全国最大的企业鞍山钢铁公司下放到辽宁省鞍山市管理。以此为开端,掀起了全国的下放企业高潮。

1970年3月5日,国务院拟定《关于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直属企业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草案)》,要求各部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绝大部分下放地方管理,以地方为主,少数由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极少数大型或骨干企业,实行以中央为主的双重领导。正在施工的直属基建项目同样下放地方。

《通知》还规定:下放工作要在本年内完成。同日,中共中央决定,大庆油田、长春汽车制造厂等2600多个中央企事业单位下放地方。

经过1970年大规模的快速下放,包括1968年先行下放的22个矿务局,中央各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只剩下500家,比1965年减少86.5%,工业产值只占国营工业总产值的8%。一些下放到省、市、自治区的企业被继续下放到地区甚至县、市。

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这些下放企业行动带有较大的盲目性,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状态。

一些重点大型企业下放后,地方无法解决生产计划、原材料和设备供应等问题,名义上是多头领导,实际上是上无人统,下无人接。

如北京市的化纤配套产品,分属冶金、一机、水电、燃化、一轻等9个部分管,人称“九龙治水”,结果被基层讥讽为“上面有政府,无主义,下面有主义,无政府”。

中央企业下放得过快、过深,原有的协作关系打乱了,而新的协作关系又难以很快建立起来,企业正常的生产过程无法得到保证,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

在权力下放的同时,国务院各直属部委机构也进行了精简、归并和撤销。1970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同意国务院的报告,将各部委由80多个精简为27个。人员编制仅占原来的18%。还撤销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化部、教育部、国家民委、侨委等非经济性政府职能机构。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可称之为“大部制”,但是,在已经形成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条条管理”被打破了,但“块块管理”却很难马上形成,这也是企业下放后不能尽快建立新的协作关系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系列文章是在剧锦文先生《国企简史》文稿的基础上,编辑压缩、改编而成。由于篇幅所限,仅采撷其要而去其详述,由此产生的表述不清晰、不完整问题,由编者负责。如需完整了解相关内容,请关注《国企简史》文稿动态。

END

编辑|丁凝 主编|张宁

校对|谷红欣 视觉|牛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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