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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审结全国“个人破产”首案 国家层面个人破产制度探索有望提速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王帆 2021-07-20 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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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上午,深圳市民梁先生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送达的裁定书,法院批准了他的个人破产申请。这是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1日起实施以来,审结的全国“个人破产”首案。

(原标题:深圳审结全国“个人破产”首案 国家层面个人破产制度探索有望提速)

7月19日上午,深圳市民梁先生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送达的裁定书,法院批准了他的个人破产申请。这是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1日起实施以来,审结的全国“个人破产”首案。

《条例》从起草、征求意见,到出台、正式实施,一直都备受关注,但此次首宗案件裁定生效,仍然有着重要的象征意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个人破产制度给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经济上“重生”的机会。

长期以来,由于只有企业破产法,我国境内的破产法律被称为“半部破产法”。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鲁东大学教授王晓洁提交了一份《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建议》,其中就提到,个人破产制度缺失的后果在于,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因而,摆脱“半部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是关键拼图。

除了地方的先行先试探索,今年,企业破产法(修改)起草被列入全国人大财经委2021年工作要点的首位。有迹象显示,此次修订工作,有望就个人破产制度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这是否将成为国家层面出台个人破产制度的关键进展?值得期待。

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根据深圳中院此前披露的情况,今年3月,即《条例》实施首月,深圳中院共收到260件个人破产申请。

曹启选曾介绍,符合在深居住且连续参加深圳社保满三年门槛的约有600万人,参考香港每年个人破产申请数量大约为人口的千分之一这一比例,预计每年个人破产案件约为五六千件。一开始申请人可能比较少,几年后会慢慢增加并稳定下来。

自《条例》出台以来,坊间不乏讨论与担忧:如何防范恶意逃债等行为?

在首批260件个人破产申请中,的确存在这样的现象。譬如,申请人只就其主观希望免除的债务进行部分申报、不申报亲朋好友的借款;只申报特区内财产、隐瞒特区外财产;部分申请人的负债是由奢侈消费、过度投机、过度举债引起等。

这些申请者均未能获得受理,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他们侥幸经过了材料审查予以立案,还将经历破产信息公示、法官审查、管理人调查、债权人会议、免责考察等多个法律环节,并可能被追究破产欺诈的法律责任。

曹启选表示,《条例》以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为立法目的,保护的是诚实但在生产经营、生活工作中遭遇不幸的债务人,而倡导诚信、鼓励创业创新、保护市场主体,是贯穿《条例》的一根主线,也是法院审查、审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基本标准。

最终,根据申请人面谈情况及材料完备程度,深圳中院优先受理了8名个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主要为中青年人,全部有创办企业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历;有7名债务人仍在工作、有清偿意愿,大多希望通过重整、和解方式纾缓债务;多数负债为几十万到一两百万不等,与企业破产案件相比,债务规模相对较小。

具体到梁先生的个案,他被曹启选称作是“诚实而不幸”创业者的典型代表。2018年,梁先生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创业,没有稳定的客户资源,加上遭遇疫情,银行债务越垒越高且无力全部偿还。据其申报的情况,截至破产申请提出之日,他的债务总额约75万元,但仅有36120元存款、4719.9元住房公积金,无房产、车辆等大宗财产,创业失败后到一家公司担任结构工程师,每月收入约2万元,他表示愿意尽力还债。

根据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梁先生三年内偿还借款本金,所有利息被免去。未来三年,梁先生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一家5口人,含2名在校学生),以及一些生产生活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不能按重整计划执行,债权人依法有权向其追索未归还的所有借款本息。这一重整计划较好地兼顾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社会确实需要适合创新创业的环境,让人敢于冒险,而对于冒险的后果需要有制度性的规定。深圳所形成的经验,将来可能在全国复制和推广。

《企业破产法》修订后或对个人破产作原则性规定

今年1月,中办、国办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其中提出,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

不只是深圳,全国多地近年来都在积极探索个人破产相关的改革试点工作。2019年10月,温州中院联合平阳县法院曾办结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2020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今年2月3日,杭州首例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顺利审结。

江苏省高院执行裁判庭庭长朱嵘在今年1月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江苏因无力偿还债务而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个人已逾60万,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诚信生产经营的创业者,但受近年经济下滑影响或因新冠肺炎疫情而陷入债务困境。由于我国尚无个人破产制度,这类人员没有免责解困、恢复元气的合法渠道。

在现行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基础上,江苏法院借鉴企业破产相关制度,探索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改革试点工作,确定了10家试点法院。截至发布会举办的时点,江苏试点法院已受理案件62件,结案31件。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地方性的法规、条例存在的一个问题在于,债务人可能在全国各地欠债,出台法规、条例地区的法院是否拥有管辖权。有法律界人士因此呼吁出台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企业破产法(修改)起草工作有望加速推进,将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2020年8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解读上述《条例》时透露了一个信息,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在研究修订《企业破产法》,拟在该法中就个人破产制度作原则性的规定。

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项军权7月19日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介绍,几个月前,《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已向基层征集意见,其中就涉及到了个人破产相关的内容。

项军权表示,有可能个人破产的相关制度融入到《企业破产法》中,最终更名为“破产法”,这也是国际上的趋势。

李曙光今年2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提出,建议通过修改现行的《企业破产法》来扩大其适用范围,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其中。

项军权向记者表示,从处理破产案件的实践来看,还存在不少问题。在企业破产中,我们的立法体系主要针对健全的企业,而不是破产的企业,导致在实际处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往往“卡”在一些细节上,背后很大的原因在于各方对于破产的必要性、作用还没有形成真正的认识,这需要相关部门和公众改变观念,期待未来在个人破产立法中逐渐解决现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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