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弘宇股份股价操纵者遭市场禁入:60账户携配资获利逾3000万)
近期,证监会发布公告表示,证监会对张飞、张雄操纵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宇股份(002890,股吧))股票价格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证监会决定没收当事人张飞、张雄操纵“弘宇股份”的违法所得3163万元,并处以9490万元罚款,为违法所得的三倍。其中,对张飞处以6327万元罚款,对张雄处以3163万元罚款。并对二人采取市场进入措施,其中对张飞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张雄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查明,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5月22日,张飞、张雄实际控制和使用包某莹等6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弘宇股份”, 操纵该股交易价格。
资金优势方面,涉案期间,涉案账户组实施交易“弘宇股份”行为,累计买入成交量为2839万股,买入成交额逾10.45亿元,累计卖出成交量为2824万股,卖出成交额近10.73亿元。涉案账户组主动申买量占市场主动申买量的平均比例为33.94%,占比超过30%的交易日有17天,申报占比最高为68.67%。
持股优势方面,涉案账户组合计持股占总股本比例超过5%的交易日有11天,最高占比为8.3%。涉案账户组持有流通股数量占该股实际流通股数量的平均比例为16.67%,占比超过10%的交易日有28天,最高占比为33.21%。
连续交易方面,涉案账户组连续实施交易“弘宇股份”行为。涉案账户组成交量占该股市场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24.12%,占比超过20%的交易日有20天,占比最高为44.83%。涉案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市场买入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28.41%,买入占比超过20%的交易日有22天,最高买入占比为62.14%。涉案账户组卖出成交量占市场卖出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19.83%,卖出占比超过20%的交易日有14天,最高卖出占比为56.28%。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涉案期间,涉案账户组多次实施盘中和尾盘拉抬股价行为,并趁机反向卖出获利。以“时段内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30%以上”为标准测算,账户组在36个盘中时段拉抬股价,股价最低涨幅为2.02%,最高幅度为8.20%。拉抬期间,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买入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63.48%,账户组主动买入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主动买入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66.68%。拉抬结束后,账户组卖出股票。
最终结果显示,涉案期间,“弘宇股份”价格涨幅为20.13%,中小板指数涨幅为1.31%,该股涨幅偏离板块指数涨幅18.82%。涉案账户组违法所得为3163万元。
依据相关证据,证监会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张飞、张雄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属于共同实施主体。其中,张飞起主导作用,承担主要责任。张雄起配合作用,承担次要责任。
2021年4月15日,证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辩称该案违法主体应认定为湖北深沪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沪通公司),而非张飞、张雄个人;应认定张飞为主要责任人员,不应认定张雄为主要责任人员;两个信托账户并非张飞、张雄实际控制。
证监会调查结果显示,该案违法所得并未归属深沪通公司,且当事人虽不是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未在深沪通公司任职,但实际控制了该公司,二人的相关决策并未经公司治理程序转化为公司意志;张雄主要负责配资账户和资金招揽,安排保证金、利息等资金划转,在部分时段负责涉案证券账户组交易,属该案责任主体;信托账户资金流水证明、配资名单包括信托账户信息、笔录与聊天记录证明均可说明两个信托账户实际由张飞、张雄实际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