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家出手!“大数据杀熟”“二选一”“恶意不兼容”……这些行为均被禁止)
互联网场景下,不正当竞争手段更加复杂和隐蔽。一些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技术加持”转移到线上,同时衍生出一系列新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图片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味着“二选一”、大数据“杀熟”、虚假交易、恶意不兼容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将面临更严格、更细致的监管。
港股互联网板块今日大跌,百度集团跌5.45%,腾讯控股跌4.14%、京东集团跌5.16%,阿里巴巴跌4.77%,美团跌3.52%,快手跌4.69%。
不得虚假交易、虚构评价
流量经济时代,有些平台商家为了增加交易量、吸引消费者关注,通过“刷单”虚增交易量,通过虚构点击量、点赞量、隐匿差评等方式误导消费者,种种行为屡见不鲜,甚至衍生出新的产业链条。
《意见稿》第9条专门提出,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交易、虚假排名、虚构交易额、虚构用户评价点赞量点击量、以返现红包卡券等诱导评价、隐匿差评等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图片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意见稿》第12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恶意评价、恶意散布虚假或误导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而自媒体、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网络水军等组织或个人,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行为。
严禁恶意不兼容、“二选一”、“杀熟”
《意见稿》专门列出第三章、第四章两个章节,对技术手段的使用做出详细规范。
例如,《意见稿》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意见稿》第1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平台经济发展至今,已经形成几大巨头体系,而出于竞争,它们之间并没有完全开放,一定程度采取生态“隔离”,比如抖音视频并不能直接分享到微信、美团外卖在支付选项上会折叠支付宝等等。
在8月初阿里巴巴业绩电话会上,针对不同平台之间互联互通的问题,阿里巴巴董事长张勇表态称 “互联网就应该互联,开放也是数字生态共建基础。相信平台之间的大循环带来社会价值。”
7月中旬,多家媒体报道称,阿里巴巴和腾讯正在考虑逐步对彼此开放服务。张勇表示,对于商家、中小企业来说,解除外链屏蔽能降低流量费用经营便利;对消费者来说,支付工具多样化可以提升便利度。
此外,屡禁不止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问题,《意见稿》也做了相应规范。《意见稿》第1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意见稿》第2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分析交易相对方的交易信息、浏览内容及次数、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考虑到互联网平台经济新技术新现象层出不穷,《意见稿》也提出,对于新型、疑难案件,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委派专家观察员参与协助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