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版财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10月起施行)
8月26日,为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夯实产品监管制度基础,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新修订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保监会2010年2月5日发布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共分6章40条,分别为总则、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审批和备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此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监管体制机制进行完善。二是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行为。三是规范公司保险条款费率报送行为。四是强化条款费率监督管理,明确条款费率直接责任人及其违规处理,并对公司产品管理工作提出要求。五是发挥相关协会行业自律作用。六是根据近年来保险市场和产品监管最新情况和变化,修订完善相关内容。
具体到进一步规范条款费率开发报备方面,《办法》一是完善了保险条款开发原则和费率厘定原则,二是明确要求保险条款名称应符合命名规则,三是强化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开发审查和保险费率厘定审查责任,四是进一步规范公司条款费率报备行为。
在强化条款费率管理方面,《办法》一是明确公司条款费率直接责任人。规定公司条款费率开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分别对条款费率开发管理、条款审查、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二是明确直接责任人违规的处理。条款费率开发管理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违反规定的,由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提交书面检查,并可责令公司作出问责处理。三是要求公司严格执行条款费率,强化条款费率管控,建立重大事项审议机制。四是要求公司对条款费率进行跟踪评估,并及时进行清理。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2005年原保监会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进行了修订。
原《办法》印发以来,对强化产品监管和提高财产保险行业产品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和法制环境的不断健全,原《办法》也面临着滞后于保险市场发展、产品监管体制机制不适应等问题,需要进行修订完善。在此背景下,根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产品监管的总体要求,银保监会对原《办法》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办法》的修订是完善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行为,进一步提升财产保险行业保险产品整体质量。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完善财产保险产品监管制度机制,不断强化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