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制造“容貌焦虑”?严打!市场监管总局征集医美广告执法意见)
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医疗美容广告,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意义重大。8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关于征求《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稿提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整治各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着力解决危害性大、群众反映集中,制造“容貌焦虑”等十类情形为打击重点。
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医美消费市场,“颜值经济”飞速崛起,医美市场蓬勃发展。根据艾瑞咨询的数据,中国的医美市场规模在2019年达到了1769亿元,2015年至2019年的年复合增长率高达28.7%,远高于美妆市场10%左右的增长率。
医美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行业乱象也不少。8月,备受关注的“网红抽脂感染去世”事件,再次将医美整形行业长期存在的乱象暴露出来。
中国消费者协会官网的数据显示,2015-2020年,医美行业相关投诉案件从483件增长到7233件,投诉量增长近14倍。投诉内容涉及虚假宣传、诱导贷款、退款纠纷、医疗机构资质问题等。
遏制医美行业乱象,需要加强对医美行业的监管力度,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征求意见稿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以下十类情形予以重点打击:
第一,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第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第三,宣传或者含有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等内容;第四,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第五,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第六,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第七,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第八,生活美容机构等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广告宣传;第九,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或者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第十,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
8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中,也查办了一例医疗美容广告的案例。“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美生专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案”被列为典型案例之一。
具体案例内容如下:2021年5月20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美生专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广州美生专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通过网店发布瘦脸针违法广告,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2月通过互联网开设“DR REBORN医疗美容旗舰店”销售医疗美容项目。在销售“DR REBORN 国产瘦脸针 除皱改善咬肌小V脸 瘦肩针瘦腿针医美”项目中,发布涉及“国产瘦脸针”“衡力瘦脸针”的广告,其瘦脸针实为“衡力牌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根据《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405号),A型肉毒毒素已列入毒性药品管理。当事人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类药品,一方面是医疗活动中所必需的,使用得当有利于治疗疾病、缓解患者痛苦;另一方面潜在危害性很大,一旦使用不当,有可能导致成瘾、损害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对其应当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发布此类特殊药品的广告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意见稿还提及,医疗美容广告中涉及“医生”“专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注意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其人员的名义、形象属实的,应认定为使用医生或者专业人士为医疗广告代言的广告违法行为。
第二,广告中将未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医疗教育、科研相关职称的人宣称为“医生”“医学专家”等医学专业人士的,或者相关人员穿着白大褂,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属于医生等专业人士的,应认定为虚假医疗美容广告。相关人员涉嫌非法行医的,要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三,对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人员的专访、专题报道中出现有关医疗美容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应认定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其中,与此前上海严禁变相发布医美广告、信息,奖励公众举报的监管工作同步。8月17日,上海市卫健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重拳整治非法医美。此次整治主要集中在不合规药品药械、虚假广告、违法机构等几个方面。打击排查项目包括肉毒素注射,激光、射频、超声等光电治疗,玻尿酸、胶原蛋白、自体脂肪填充治疗等。根据方案,上海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非法医美行为”,并会根据《上海市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作出奖励。
除了上海,近两个月来,北京、福建、昆明、六安、咸阳、惠州、中山等多个省市也都发布了相关通知,开展对非法医美的整治。
值得重点提及的是,市场监管总局表示,《意见稿》所称医疗美容广告,是指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美容机构或医疗美容服务的广告。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广告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取得或者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按规定发布。
在此,《中国质量万里行》提醒爱美人士,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在现代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更注重自己的外表,期望通过现代美容技术让自己变得更美,无可厚非,但盲目的爱美行为往往会适得其反,给自己带来事与愿违的后果。在选择美容机构时,应当到证照齐全、口碑良好的正规地点,寻求最合理最安全的美容方案。切勿相信微信上小广告的宣传,以免上当受骗,得不偿失。出现医疗美容纠纷后,注意保留病历、收费收据等相关证据,一旦出现任何情况,方便为维权提供依据。